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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信用青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6:38 打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0〕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年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深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当前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按照依法依规、互联共享、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激发信用消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省“一优两高”战略实施。


二、工作目标


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统一全省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统一全省信用信息和互联共享,信用信息归集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全面提升,信用监管的工作基础不断夯实。“凡办必查”机制全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行,信用监管的法治保障明显增强,完成事前提供查询、事中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记录的全流程闭环监管,分级分类监管水平明显提升,信用消费领域不断拓展延伸。


到行动收官之时,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建立,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营商环境显著改善,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度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1.全面实施事前信用承诺。


——编制信用承诺服务事项清单。根据权责清单,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适用范围和使用规则,分行业领域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提供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服务,广泛开展事前信用承诺。(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事前信用承诺事项清单编制,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加强政务服务领域信用承诺。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开通信用绿色通道,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在政务服务过程中,按照已梳理的事项清单,分类提供容缺受理型,容缺预审型、告知承诺型等差别化服务。(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配合,2020年6月底前开通绿色通道,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拓展信用承诺应用领域。在各级信用网站开通信用承诺专栏,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主动在线承诺,逐步推动自主自愿型、信用修复型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实现全覆盖。重点在消费领域引导企业主动作出“保质量、保物价、保供应”信用承诺,加强企业自律,承担社会责任,做诚信守法企业,回应消费者的关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配合,2020年6月底前开通信用承诺专栏,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建立信用承诺问效制度。行业主管、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书及践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送到各级信用平台,关联到相关主体名下,依法依规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背承诺、搞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相应惩戒,确保放得开、管得住。(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2.持续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加强法人诚信教育。编制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读本,通过各级各类政务窗口,开展面向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教育。在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纳税服务等相关业务时,主动开展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加强对企业法人和公司高管诚信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等各相关部门配合,2020年6月底前完成诚信教育读本编制,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强化重点职业人群诚信教育。编制公职人员诚信教育读本,各相关部门结合入职在职升职培训,加强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职业人群诚信教育,营造诚信守法的行业发展大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配合,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诚信教育读本编制,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树立社会诚信典范。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将政务服务“好差评”记录纳入政府诚信档案,树立诚信政府形象,发挥政府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深入发掘诚信先进典型,每年选树一批诚信企业、诚信集体、诚信人物,大力宣传报道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激发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榜样力量,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3.充分发挥信用报告作用。


——严格落实“凡办必查”。广泛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重点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项目审批、政府资金安排、中小微企业帮扶、单位奖项评选等事项中,查询并使用法人单位信用记录。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录、干部选拔任用、各类考试资格审查、专技人员职称评定、个人评优评先、贫困户建档立卡、信贷资格评定等事项中,逐步推广使用个人信用记录。(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推广使用信用报告。省信用平台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报告。各地区、各部门在全省审批服务、行政监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行政管理事项中广泛查询使用信用报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探索应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评级报告。(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二)强化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4.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编制目录清单有效归集信用信息。各部门根据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标准和目录,结合部门权责清单,按年度编制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和数据报送清单并动态更新。同时按照目录清单,及时全量向信用平台归集报送各类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开展信用记录建档留痕专项行动。在家政、养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房地产、交通出行、旅游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记录建档留痕专项行动,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并建档留痕,推送到信用平台,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首期信用记录集中建档,分年度持续推进)


——整合健全信用信息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通过纵向破除“数据烟囱”、横向打通“信息孤岛”,解决信用信息条块分割问题,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各类信用信息归集关联到同一主体名下,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平台向有关部门共享使用,通过信用网站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5.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


——畅通自主填报信用信息渠道。在信用网站开通市场主体自主填报系统,规范自愿注册流程和格式,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网站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信用平台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整合、共享与应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自主填报系统建设,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引导市场主体自主填报。大力开展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政策解读与宣传推广活动,引导市场主体尤其是存在失信行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较低、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企业,以及信息少的中小微企业,主动填报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记录,开展信用修复,改善信用状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6.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积极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建立涵盖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2020年6月底前完成首次全量评价,后续定期调整更新)


——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加强信用平台与相关部门执法监管、行政处罚等平台系统实现对接,及时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载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生成信用报告并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立行业监管部门信用评价模型,探索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7.稳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出台行业主管、市场监管部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在查询使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信用报告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通过事前查询,按不同主体信用等级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守信者“无事不扰”,让失信者付出高昂成本。(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积极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重点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过程中,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限制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开展信用消费专项行动。结合分级分类监管,制定行动计划,以信用促进消费升级,广泛开展惠民便企信用应用。面向城市商圈、特色小镇、商业街区、乡镇社区等消费集中区域,重点在商场、酒店、餐饮、景区等公共场所,引入守信激励机制,培育“信用街区”“信用商户”。挖掘推广“信用+乡村振兴”应用场景,积极建立特色农产品溯源机制。加强与蚂蚁金服、美团、腾讯等互联网平台合作,研发移动端信用应用,以“信用健康码”推广为契合点,融入信用消费理念,升级“信用青海”移动端平台功能,拓展信用消费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8.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


——依法依规认定惩戒对象名单。各有关部门对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名单认定、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失信记录,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推送至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建立重点关注名单纳入机制。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金融、养老、教育、文化、家政等重点领域建立重点关注名单,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充分共享使用名单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将国家反补和我省认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关联至市场主体名下,推送到各地区、各部门共享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9.加大信用联合奖惩力度。


——打造信用联合奖惩业务闭环。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智能化信用联合奖惩系统,梳理制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奖惩措施、服务事项“三清单”并动态更新,以系统嵌入、服务接口、IE插件等多种方式,向各地区、各部门提供自动化对接服务,打造联合奖惩发起、响应、执行、反馈的全自动业务闭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


——提高信用联合奖惩执行效率。将信用核查、联合奖惩嵌入各级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等部门监管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实现信用状况的无感知查询和联合奖惩的自动化执行,提高信用联合奖惩落地执行效率和便捷性。(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相关业务系统与信用平台对接,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10.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落地。


——落实重点领域失信惩戒措施。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已签署的系列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对照备忘录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具体惩戒措施和实施方式,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应急管理、养老托幼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重点领域,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各备忘录发起部门分别牵头,协同执行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落实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及项目安排、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高消费的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协同联动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11.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


——追究失信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推送信用网站予以公开曝光。(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追究失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12.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


——深入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持续开展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和政务失信专项治理行动,重拳治理失信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坚持“谁认定、谁约谈”原则,认定部门定期梳理汇总需要限期整改的失信主体清单,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并将约谈记录载入信用平台,关联到失信市场主体名下。(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1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落实好信用修复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修复相关制度,制定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规范,进一步强化信用修复主体责任,明确失信行为类别、严重程度及公示期限、修复流程、材料和异议处理等事宜,规范线上线下信用修复业务流程、操作步骤和处理时限,为切实保护失信主体权益提供制度保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持续推进)


——完善多级联动修复机制。依托国家信用修复平台,建立完善省市州两级“协同联动、一网通办”信用修复机制。通过信用核查、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四)提升信用监管技术支撑能力。


14.提高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


——加强信用平台网站建设。充分发挥省信用平台枢纽作用,持续加强各级信用平台和网站建设,推进与各部门信息系统自动化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不断拓展互联共享范围,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渠道,规范信息归集共享标准,完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机制,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构建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加快部门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将信用平台归集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红黑名单等各类信用信息按需嵌入各部门业务系统,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逐步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15.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


——行政类信息7日内上网公示。依托各级信用网站,在集中归集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确保信息公示的时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司法信息“应公开尽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等相关信息上网公开,并推送到信用平台,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省法院负责,持续推进)


16.探索开展信用大数据监管。


——建立大数据信用监管模型。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有效整合公共、市场、互联网等各类信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研究建立信用大数据监管风险模型,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探索开展大数据信用监管。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17.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进一步落实信用信息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指导监督责任,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和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监控、容灾备份和灾难恢复等安全系统,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攻防演练,提升安全防护能力,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信用信息安全。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防信息泄露篡改。(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畅通异议投诉渠道,制定相应操作流程规范,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18.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引导行业组织信用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其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鼓励第三服务机构信用监管。鼓励有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推动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配套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负有行业主管、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加快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信用制度建设,规范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管理活动,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保护,将信用监管上升为法律规范。加强“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题研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治省、诚信青海建设、对口支援省市信用互认机制等内容纳入“十四五”规划体系。


(三)开展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为在更多地区和部门推广实施积累经验。


(四)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向市场主体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