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地区督查激励工作,近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鼓励各地以更大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督查激励对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行委)两级政府,每年分别遴选3个市(州)级、10个县级。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地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绩突出,在营商环境评价中位于前列的;营商便利度提升幅度较大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典型经验在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督查中被通报表扬或国家部委、省级部门复制推广的;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工作思路、推进机制、政策措施等方面,探索形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经验做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建议予以激励支持的对象:未认真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影响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经营主体满意度较低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问题未认真整改的;对营商环境问题投诉,未及时处理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不力,受到国家、省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导致舆情事件发生的。
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地区,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优先推荐受激励地区申报国家或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域改革试点,支持在相关重大改革、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优先支持受激励地区及相关项目申报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相关奖项;优先将受激励地区经验做法上报国家层面;组织全省各地复制推广受激励地区经验做法,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宣传推广激励地区典型案例、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