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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策法规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0-28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部署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建筑保温材料全链条安全监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年3月14日


青海省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2025〕3号)精神,汲取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事故教训,加强全链条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外墙及冷库、室内冰雪场馆保温材料应用领域,强化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关键,坚持“优先遏制增量、有序治理存量、建立完善标准”原则,全面提升生产流通、质量评价、建设施工、排查修缮、使用管理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5年开展集中整治,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和有影响火灾事故发生;2026年持续深化整治,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切实消除重点环节突出安全隐患,完善标准规范和制度措施,推进落实全链条监管。

二、整治重点及任务分工

(一)着力解决生产流通产品质量问题

1.加强生产质量管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摸清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数量、规模、产品类型和应用领域等基本情况,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组织企业积极申报保温材料相关行业规范条件公告清单,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保温材料生产企业规范化,2025年6月底前完成。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配齐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2025年6月底前完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市州组织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由各市州落实,不再注明)

2.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建筑保温材料产品纳入年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每年组织对生产流通环节建筑保温材料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查处质量违法行为;用好“行刑衔接”,对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公安机关及时受理相关部门移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建筑保温材料的犯罪线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提升产品质量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鼓励保温材料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参照《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进行技改。工业和信息化、消防、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宣贯推广新制修订的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强制性建筑保温材料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大力推广技术含量高、阻燃性能强、综合效果好的优质建筑保温材料。落实好保温材料相关国家标准,严格执行建筑保温材料制品燃烧性能、烟气毒性、导热系数等关键技术指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

(二)着力解决质量评价失准失真问题

4.规范产品出厂检验检测。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严格产品出厂检验要求,保证送检材料的真实性、代表性,并按照检验检测结果在产品上及说明书中标注燃烧性能等级。鼓励同一样品的燃烧性能、导热性能检验检测由同一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并在同一份报告上出具相关检验检测结果;确需分包检验检测的,应使用同一样品。2025年6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规范产品检验检测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

5.严格施工进场检验检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在建筑保温材料施工进场后,由施工人员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留存书面及影像证据备查,见证人员签字确认并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等情况。取样应保证随机性和代表性,并具备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经检验检测达不到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对重点项目,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到施工现场取样,2025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6.监督制约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组织开展保温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建筑保温材料原始记录和报告。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实结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冒用其他检测机构名义出具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市场监管部门健全完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信息等查询系统,督促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公开检验检测报告或提供查询平台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2025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三)着力解决建筑保温材料建设施工违规违章问题

7.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健全完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规章制度,推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制度,健全参建单位考核检查管理制度,强化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履约管理,确保建筑保温工程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2025年6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8.严把施工质量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做好保温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风险告知,严格落实自检、质量员检查、工序交接检查制度,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采取日常监督抽查、巡查暗访和材料抽检等方式,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加强保温工程作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推动技能培训与现场施工相互促进,有效保障外墙保温工程安全质量,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鼓励因地制宜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9.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施工企业严格履行施工过程作业审批手续,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范审批程序,指导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对涉及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含拆除工程),推行属地备案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安全指导,强化火灾风险防范。住房城乡建设、消防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保障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畅通,及时清理周边可燃物,设置临时水源和灭火器材,严格控制火源,严防违规施工作业引燃建筑保温材料。2025年6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分工负责)

10.严把工程验收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全面客观地收集整理建筑保温材料的进场抽样检测资料,未开展材料进场抽样检测、检测资料不齐全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非见证检测的建筑保温材料进场复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验收依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强化对建筑保温材料技术交底、质量文件、进场复验以及隐蔽工程验收等信息的检查核查。对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的,一律不得通过专项验收。2025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四)着力解决既有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安全问题

11.开展常态排查检查。各有关部门督促行业所属高层民用建筑产权所有人按照《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要求,对建筑外墙保温系统进行周期性常态化自查,及时修复外墙外保温系统防护层破损、开裂和脱落等问题。鼓励产权所有人委托专业机构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及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高层民用建筑进行评估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需整体改造更新的,由产权所有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改造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履行服务合同约定,协助建筑产权所有人做好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排查工作并建立台账,记录问题及整改情况。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和行业管理,督促指导本地区、本行业系统高层民用建筑产权所有人对外墙外保温开展常态化排查,落实问题整改。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建筑涉及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督促在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主入口及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推行“一楼一牌”制度。及时清理建筑外立面与裙房等附属建筑连接处易燃可燃杂物,禁止在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禁止在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动火用电。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

(五)着力解决冷库和室内冰雪场馆安全监管问题

13.加大建设过程监管力度。各地区组织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和《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大对《冷库安全规程》(GB/T28009-2011)、《室内装配式冷库》(SB/T10797-2012)等相关技术标准宣贯力度。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对于涉及的冷库、室内冰雪场馆不符合规定,采用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相应行政许可。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督促建设、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采用聚氨酯等保温材料现场发泡作业的监管,指导其按照工序施工,落实防火、防静电等安全防范措施,保持良好通风环境。各地区结合签字确认的重点行业领域消防监管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冷库、冰雪场馆等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和管理要求,及时排查掌握有关情况,严防失控漏管,2025年6月底前完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分工负责)

14.强化使用环节协同监管。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冷库和室内冰雪场馆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工贸、化工企业冷库监督抽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商务部门指导督促使用冷库的商贸流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国防动员部门负责对利用人防工程建设冷库情况进行摸排,对发现利用人防工程违规建设冷库的,督促产权单位限期拆除;体育部门加强室内冰雪运动场馆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场馆运营方以及赛事主办、承办方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文化和旅游、林草等部门督促旅游景区加强室内冰雪游乐场馆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消防救援部门加强对室内冰雪场馆和设有室内装配式冷库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抽查;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冷库和室内冰雪场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教育、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协同做好本行业领域使用冷库安全防范。各有关部门之间应完善协同工作机制,强化联合督导检查和监管执法,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移交安全问题隐患线索。2025年6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落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林草局、省国动办、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分工负责)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15.加强源头信息追溯。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建筑保温材料产品标识管理,在出厂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企业、产品名称、燃烧性能等信息,推进建筑保温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指导企业采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方式提升信息化水平,2025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对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运用数字化手段,记录进场材料信息,实现材料供应企业、产品技术指标以及材料进场、取样、检测、验收等信息可追溯,严格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全面。2025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16.依法加强信用监管。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开、推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建筑保温材料生产厂家、生产批次等信息。依法依规将建筑保温材料各环节监管处罚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我省有关平台,实现依法依规公示、联合信用惩戒,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倒逼落实安全责任。2025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

17.严格事故倒查追责。对因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问题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和有影响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生产、销售、检验检测、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统一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治行动期间,凡发生保温材料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省级成立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为召集人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统筹协调,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各地区将整治行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细化任务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研究解决难点问题,统筹推进任务落实,推动将全链条安全监管相关规定要求纳入地方立法,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健全联合办案、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提高防控等级、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建筑保温材料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生产企业、检测机构、建设施工单位等内部工作人员举报保温材料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各企业单位、高层民用建筑产权所有人将全链条整治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事项,落实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要求,全面降低安全风险。整治过程中,对涉及群众利益的相关措施,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政务督查重要事项以及行业部门日常督导重点内容,强化督导考核结果运用,推动整治责任、任务措施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部署推进情况于3月20日前报省工作专班办公室,自2025年4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26年12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