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数据局: 《青海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数据局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
青海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
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青海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依法依规、数据赋能、标准统一,应替尽替”的原则,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全面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在全省相关领域实现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切实简化经营主体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经营主体提供“一件事一次办”服务。
二、实施领域
在全省实施“信用代证”的主要领域包括:无线电管理、宣传(含新闻出版)、发展改革(含能源、粮食)、教育、科技、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法院、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林草、市场监管(含食品药品)、地震、金融债券、广播电视、统计、体育、医疗保障、人民防空、消防、税务、通信管理、邮政管理、进出口、气象、烟草专卖等42个领域。后续按照“应替尽替”原则,逐步向其他领域拓展至全部纳入替代范围。
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持续推行信用承诺制,支持经营主体对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并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明确虚假承诺的经营主体不再适用“信用代证”。
三、适用对象和应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信用代证”的适用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
(二)违法违规记录。包括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归集的我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央驻青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用信息。对于已修复的信用信息,专项信用报告应予以展示,并标注“已修复”,专项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三)应用范围。
1.行政服务领域。主要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评优评先、资格审查等方面;
2.商务领域。主要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评估评审、商业合作、公证服务等方面;
3.金融市场领域。主要在企业上市、融资借贷、并购重组、债券发行、尽职调查等方面;
4.其他可以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重点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省各有关部门对照《青海省信用信息共享目录》,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各类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常态化归集共享,在组织本系统持续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归集报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一并报送自2025年1月1日后做出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对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畅通服务渠道。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开设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专区,发布相关办事指南、操作流程,并与青海政务服务网、“青松办”APP实现对接,向经营主体免费提供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核验服务,支持经营主体自行选择专项信用报告涵盖的时间和领域。经营主体也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省社保服务大厅“信用综合服务窗口”查询、打印专项信用报告。
(三)完善异议处理。经营主体对专项信用报告内容信息有异议的,可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青海政务服务网及“青松办”APP按程序提出申诉。由“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归口受理,经与数据来源单位核实后及时反馈。经营主体对反馈结果仍存异议的,可向数据来源单位提出核实申请,由数据来源单位予以说明,并将修正后的信用信息重新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
(四)拓展应用范围。积极拓展专项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为更多类型的经营主体提供便利。在现有适用对象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地区逐步向社会组织和自然人拓展。积极建立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跨省(区、市)合作互认机制。鼓励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广泛应用专项信用报告。除报告使用方明确要求外,专项信用报告涵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五)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开展宣传,主动做好政策解读与舆论引导,推动经营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经营主体知晓政策、享受便利,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信用代证”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实现“一份专项信用报告替代一摞证明”。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数据局(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信用代证”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本方案自2025年10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7日。
附件: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实施领域和责任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