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推动下,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人民银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日益完善,社会各界信用意识明显增强,金融机构信贷投入信心提升,信贷总量明显增大,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在公务活动中推广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国家公职人员信用意识,促进社会信用奖惩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全面了解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实力及诚信状况,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有利于深入推进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信用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进一步发挥征信系统功能,加快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公务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的范围
(一)在干部人事制度中使用信用报告。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对干部道德的考核意见》(中组发〔2011〕26号)中“加强干部诚实守信考核”的要求,逐步将信用报告作为一项参考指标,纳入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中,同时,提倡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甄选中使用信用报告。通过查询国家公职人员信用报告,在公职人员心中树立诚实守信意识,从而维护和带动政府信用的整体提升。
(二)在各级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中推广使用信用报告。各级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在对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时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服务对象的信用报告,重点应用于税务登记及年检、工商注册登记、质检办证及年检等行政许可过程中信用报告的查询使用,根据其信用状况来提供服务事项,从而提升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三)在政府采购、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工作中通过信用报告掌握交易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应将信用记录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逐步建立起在工程招投标、集中物品采购、招商引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洽谈、有关企业资质审查、项目审批等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报告制度。通过信用报告查询,最大程度了解和全面掌握企业、供应商和投资商的信用状况,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预算管理成效。
(四)在表彰评优工作中拉广使用信用报告。精神文明建设、工商、商务等部门在“文明单位”评选表彰、著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推荐、“消费者信得过”经营单位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百城万店无假货”和“诚信兴业”评选等各项公益活动中,应将信用报告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使被表彰单位和个人充分认识到守信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表彰评优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在公务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的方法
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服务,由当地人民银行提供。为了规范查询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公务活动中涉及到的企业和个人可出具授权查询委托书,授权相关部门到当地人民银 行查询信用报告,也可自行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信用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
(一)企业信用报告查询。在政府公务活动中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所涉企业可在当地人民银行直接查询打印本单位信用报告。企业申请打印本单位信用报告时,需提交贷款卡、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选、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等工作中,要求当事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当事人可直接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打印本人信用报告,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制定信用报告查询委托登记表,经当事人签字授权后由当地人民银行批量代查。申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应提供被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应提供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三)司法查询。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查询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供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当地人民银行在接到查询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人民银行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经办人员签收。
三、相关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充分利用信用报告,为部门决策提供有效服务。要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有关公务活动中建立使用信用报告制度,把良好信用记录的要求贯穿到各个管理环节。各金融机构要向社会公众做好信用宣传和咨询服务,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业务时,按照规定流程查询信用报告,并严格执行使用信用报告的相关规定。
(二)提升服务,共享信息。人民银行要不断加强对企业和个人两大征信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整合各种信用信息资源,不断完善操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要积极推动小微企业加入征信系统,引导信用中介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各行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信用信息查询提供平台,降低交易风险。各部门应与人民银行签订信用信息共享协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不断建立健全信用报告推广使用长效机制。
(三)奖优罚劣,健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对信用记录优良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准入、公共服务、产品宣传、融资授信、财税扶持、年度检验、招投标、报关通关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和提供便利,使其获得较多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实行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等方式,把好市场准入关,并对其生产和经营行为实行跟踪监督。要加强联合执法,坚决打击商业贿赂、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做假账、拖欠工资等不良行为和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有效的信用约束和奖惩机制。
(四)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涉及企业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管理,加强信息安全保密方面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和档案管理办法和措施,确保信用信息的合法使用。各级党委政府要及时安排部署,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2012年11月1日
(发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