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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务活动中推广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的意见

来源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6:43 打印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推动下,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人民银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日益完善,社会各界信用意识明显增强,金融机构信贷投入信心提升,信贷总量明显增大,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在公务活动中推广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国家公职人员信用意识,促进社会信用奖惩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全面了解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实力及诚信状况,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有利于深入推进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信用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进一步发挥征信系统功能,加快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公务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的范围

(一)在干部人事制度中使用信用报告。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对干部道德的考核意见》(中组发〔2011〕26号)中“加强干部诚实守信考核”的要求,逐步将信用报告作为一项参考指标,纳入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中,同时,提倡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甄选中使用信用报告。通过查询国家公职人员信用报告,在公职人员心中树立诚实守信意识,从而维护和带动政府信用的整体提升。

(二)在各级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中推广使用信用报告。各级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在对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时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服务对象的信用报告,重点应用于税务登记及年检、工商注册登记、质检办证及年检等行政许可过程中信用报告的查询使用,根据其信用状况来提供服务事项,从而提升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三)在政府采购、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工作中通过信用报告掌握交易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应将信用记录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逐步建立起在工程招投标、集中物品采购、招商引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洽谈、有关企业资质审查、项目审批等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报告制度。通过信用报告查询,最大程度了解和全面掌握企业、供应商和投资商的信用状况,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预算管理成效。

(四)在表彰评优工作中拉广使用信用报告。精神文明建设、工商、商务等部门在“文明单位”评选表彰、著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推荐、“消费者信得过”经营单位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百城万店无假货”和“诚信兴业”评选等各项公益活动中,应将信用报告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使被表彰单位和个人充分认识到守信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表彰评优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在公务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的方法

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服务,由当地人民银行提供。为了规范查询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公务活动中涉及到的企业和个人可出具授权查询委托书,授权相关部门到当地人民银 行查询信用报告,也可自行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信用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

(一)企业信用报告查询。在政府公务活动中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所涉企业可在当地人民银行直接查询打印本单位信用报告。企业申请打印本单位信用报告时,需提交贷款卡、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选、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等工作中,要求当事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当事人可直接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打印本人信用报告,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制定信用报告查询委托登记表,经当事人签字授权后由当地人民银行批量代查。申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应提供被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应提供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三)司法查询。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查询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供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当地人民银行在接到查询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人民银行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经办人员签收。

三、相关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充分利用信用报告,为部门决策提供有效服务。要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有关公务活动中建立使用信用报告制度,把良好信用记录的要求贯穿到各个管理环节。各金融机构要向社会公众做好信用宣传和咨询服务,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业务时,按照规定流程查询信用报告,并严格执行使用信用报告的相关规定。

(二)提升服务,共享信息。人民银行要不断加强对企业和个人两大征信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整合各种信用信息资源,不断完善操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要积极推动小微企业加入征信系统,引导信用中介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各行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信用信息查询提供平台,降低交易风险。各部门应与人民银行签订信用信息共享协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不断建立健全信用报告推广使用长效机制。

(三)奖优罚劣,健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对信用记录优良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准入、公共服务、产品宣传、融资授信、财税扶持、年度检验、招投标、报关通关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和提供便利,使其获得较多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实行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等方式,把好市场准入关,并对其生产和经营行为实行跟踪监督。要加强联合执法,坚决打击商业贿赂、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做假账、拖欠工资等不良行为和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有效的信用约束和奖惩机制。

(四)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涉及企业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管理,加强信息安全保密方面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和档案管理办法和措施,确保信用信息的合法使用。各级党委政府要及时安排部署,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2012年11月1日

(发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