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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新华社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6:42 打印

 

(青政办〔2015〕2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4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贯彻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各级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包括中央驻青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经依法授权或受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组织等,下同)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是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的原则,充分利用各部门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青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等,多渠道全面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依托在建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三是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要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在应用中促进信息共享,在应用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三)建立健全“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结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和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快建设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网站等基础设施,加强技术、人员和资金保障,确保“双公示”工作长期、规范、有序实施。

二、具体工作方案

(一)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

按 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原则,省政府安排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我省推进“双公示”工作负责人,省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担任联络员。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为全省“双公示”工作的牵头机构,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示范引领全省“双公示”工作。省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并安排具体处室和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业务处室及相关内设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应明确并安排分管领导、牵头机构、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二)“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行政许可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或自有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公示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5年底前,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搭建完成。届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双公示”信用信息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2015年底前,建成“信用青海”网站并开设全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双公示专栏”。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应及时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双公示专栏”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报送“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省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窗口,与“信用青海”网站“双公示专栏”链接,为社会各界提供多渠道信息查询服务。

各市(州)政府,省各有关部门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行委)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开设专栏,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集中公示。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工作准备情况信息反馈

2015年12月25日前,省各有关部门将本单位确定的“双公示”工作分管领导、牵头处室、责任人及具体负责人名单,以及本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反馈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2015年12月31日前,各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本市(州)和下辖县(市、区、行委)确定的“双公示”工作分管领导、牵头机构、责任人及具体负责人名单由各市(州)政府统一汇总后反馈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

(二)工作启动时间及相关要求

省各有关部门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及其部门按层级分别于2月1日和3月31日起,全面、持续地向社会公示本单位作出的有效行政许可信息和2016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行政处罚信息,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前能够在相关网站查询到“双公示”信用信息。

(三)加强督查考评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采用网络监测、实地核查、定期抽查以及要求报送“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材料等方式,联合对各地区、省各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对各地区、省各有关部门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附件:XX“双公示”工作分管领导、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名单回执表

XX“双公示”工作分管领导、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名单回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