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5〕2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4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
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实行便捷化便民化服务、减轻社会负担的有效举措,是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和应用的前瞻性、基础性工作,是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前提条件,对深化代码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精神,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5〕33号文件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高效型、服务型政府要求,全面做好我省的统一代码制度建设工作,推动代码制度改革实现新突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坚持国家顶层设计指导、地方政府统筹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和纵向联通、横向配合的原则。在国家总体方案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还要开展制定国家统一代码标准、赋码规则和分配码段、改造注册登记系统、建立统一代码数据库和建立重错码核查机制等一系列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家有关部委工作动态,保持步调一致,实现规范统一。编办、工商、民政、质监等部门要上下联动、协同推进,既要纵向联通,更要横向配合。与国家同步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
二、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
根据《总体方案》中明确的部门分工方案,结合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协调汇总,解决落实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维护全省统一代码数据库。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三)组织全省现有注册登记系统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四)改造升级企业基础信息平台和后期管理维护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组织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统一代码,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后续的变更情况及时传送给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省质监局统一代码数据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传送周期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传送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传送周期为10个工作日,具体由省质监局与省级登记管理部门商定。省级登记管理部门应向省质监局提供具备网络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名录并及时更新。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各有关部门
(六)组织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民政厅
(七)开展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工作。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八)提供省本级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 九)指导市(州)政府建立统一代码制度。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民政厅
三、工作安排
(一)2015年12月31日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编办和省民政厅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成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省统一代码数据库、升级改造现有注册系统、与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民政部衔接赋码工作及业务培训、网络系统调试运行等工作。
(二)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统一代码制度,编办、民政部门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自2015年年底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我省现有机构代码转换为统一代码的过渡期,期间,我省旧机构代码全部转换为统一代码。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完成现有代码向统一代码的过渡,各登记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统一代码制度建设工作,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紧制度具体工作措施,确保我省建立统一代码制度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