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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自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青海省发改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6:41 打印

 

特  急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其他省各有关部门(机构)、中央驻青(垂直管理)单位:

近期,国家将对各省(区、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开展第三方评估。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我省“双公示”工作,配合做好第三方评估,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641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双公示”信息归集整理和报送公示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30号)与《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函〔2016〕21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双公示”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工作。对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要全部归集和公示,并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建立“双公示”信息查询链接或专栏,及时将“双公示”信息上网公示,并同步汇总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其中,各地区、各部门自有业务系统或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已实现与省信用平台互联对接的,应实时将“双公示”数据信息自动共享至省信用平台。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地方和部门,通过光盘、电子邮件、数据拷贝或者建立数据接口以手动录入或批量导入等方式,将信息汇总至省信用平台,与“信用青海”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保持每月至少4次数据报送与更新。

二、全面开展“双公示”自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省各有关部门,要对“双公示”工作的机制建设情况(组织领导、落实或出台政策文件情况等)、数据公示情况(网站专栏建设、目录编制等)、数据上报“信用青海”网站情况(数据总量和质量等、更新频率)以及“全覆盖、无遗漏”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连同填写好的《“双公示”信息数据归集调查表》(详见附件2)于5月9日前一并反馈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同时,请各地区、各部门及时查漏补缺,对照自查梳理出的问题抓紧进行整改,认真做好“双公示”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从2017年开始,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已纳入省考核办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要对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导考评,“双公示”工作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快编制梳理并动态更新本地区、本部门的“双公示”目录,加强“双公示”信息归集整理和报送公示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主动配合,安排专人做好此项工作,狠抓“双公示”工作落实,并以此次第三方评估为契机,加快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641号)

2.“双公示”信息数据归集调查表

3.“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指南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高国飞    0971-6305723    459835744@qq.com

 

省信息中心

 

孟   灿    0971-6302885     592376425@qq.com

 

 

 

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