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中国(青海西宁)官方网站!今天是:
登录 |关于我们|网站声明|长者模式|
【无障碍阅读】

信用中国(青海西宁)

credit.xining.gov.cn

青海省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来源 :西宁市交通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6:41 打印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治超监管机制,切实做好我省公路治超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奋力打造“信用青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文明办、省网信办、省法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国资委、西宁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金融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政府法制办、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外汇局青海省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等40家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以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快推进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加强治超体制机制建设,规范治超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治超监管机制,促进治超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在全省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提升我省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成效。

三、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黑名单”: 

(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三)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五)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九)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四、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1.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对失信当事人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

2.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对失信当事人依法采取取消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失信状况作为失信当事人重新从事营业性运输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3.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依法予以限制。(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负责实施)

4.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对失信当事人申请用地或参与土地竞买进行必要限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6.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参与投标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7.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省安全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8.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为失信当事人新增项目的核准提供审慎性参考。(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二)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

9.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监管。对失信当事人从事货车生产、改装等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对失信当事人加强道路查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10.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对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进行排查,加强上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督检查,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省交通运输厅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11.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当事人的监管。在货运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高速公路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当事人超限超载情况的重点监测,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上桥行驶。(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实施)

12.供驾驶证审验换发时参考。将失信当事人违法超限超载的记分情况,作为其驾驶证通过审验和换发的重要参考。(省公安厅负责实施)

1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将失信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14.供保险费率厘定时审慎性参考。引导保险机构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办理超限超载车辆运输保险业务及厘定相关费率的参考,对其采取提高费率、实行最高费率或增加风险费率、附加条款等措施。(青海保监局负责实施)

15.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金融机构对失信当事人融资授信的参考,进行必要限制。(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金融办负责实施)

16.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从严予以审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17.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对违反超限超载相关法律法规,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失信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有关部门推送,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省法院、省交通运输厅、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省旅游发展委、省公安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保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18.向社会公布。失信当事人信息通过“信用青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网信办负责实施)

(三)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

19.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依规限制失信当事人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20.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在实施投资、运输绿色通道等相关优惠性政策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21.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在失信当事人纳税信用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实施)

22.限制失信当事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已经在海关注册并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西宁海关负责实施)

23.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禁止失信当事人参评文明单位。对失信当事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实施)

24.限制在事业单位的相关任职。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省编办负责实施)

25.限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26.其他措施。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获得荣誉、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省各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五、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一)规范联合惩戒信息发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失信当事人相关信息的归集,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过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有关部门提供失信当事人信息,实现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依法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信用交通”网站、“信用青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等向社会公布。

(二)健全惩戒信息通报机制。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规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交通运输厅。

六、联合惩戒持续管理

(一)惩戒实施解除。失信当事人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的对象,省交通运输厅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二)惩戒信息核实。省交通运输厅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公路治超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作为推进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青海”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确保公路治超领域联合惩戒工作顺畅运转的组织体系,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建章立制。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交通运输厅等40个部门联合签署《青海省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途径,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者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责,指导本部门、本系统依法依规实施公路治超领域联合惩戒措施,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本部门上季度公路治超领域联合惩戒工作进展情况,便于各部门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