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律师协会,省律协各工作站:
现将青海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会员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省律师协会会员诚信红黑名单制度
青海省律师协会
2017年12月30日
附件:
省律师协会会员诚信红黑名单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和《青海省司法厅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全省律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红黑名单”,是针对省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事务所为主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主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结合他们的公共信用信息情况,把恪守诚信者纳入“红名单”,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三条 律师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基本信息;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行为信息;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信用的信息。
律师事务所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执业律师公共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只通过查询方式披露。
律师事务所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3年,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3年的转为档案保存。执业律师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查询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予以删除。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基本信息,反映的是在确认律师事务所资格、执业律师资格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退出登记情况。
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住所、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变更登记、撤销(注销)登记。
执业律师基本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执业机构、执业类别、执业证号、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颁证机关、颁证日期、变更登记、撤销(注销)登记。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行为信息,反映的是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法律服务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年度检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况。
律师事务所行为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业务范围遵守情况、年度考核情况、日常检查情况、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情况,其他情况。
执业律师行为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情况、日常检查情况、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情况,其他情况。
第六条 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信用的信息,反映的是除司法行政机关以外的信用状况。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纪律处分情况、司法判决情况,其他情况。
第七条 根据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信息状况,其信用分类划分为红、黑两类。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信用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纳入“红名单”。
1、具备法定条件;
2、无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记录,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信用记录良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有下列失信条件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
(一)律师事务所失信条件主要有: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律师失信条件主要有: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 红黑名单施行动态管理。列入黑名单的事由超过处罚、处分期限后,可以转入红名单。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并在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录入的行政行为实施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已录入信息的修改由该项信息的提供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信用信息发生变化,需对信用信息进行调整的,相关部门(单位)应自信用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日内对信用信息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省律师协会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行业处分、律师年度考核等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及录入。通过信用青海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完善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