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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6:40 打印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经2018年6月20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0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项,取消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3项,现予公布。

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主动做好承接,规范运行程序,压缩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对取消的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和证件。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计37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