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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2017〕4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7-06 16:28 打印

青政〔2017〕4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7〕4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领和示范表率作用,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公信力提升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改善优化,大力提升青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强化公务员诚信行政意识和为民宗旨观念,加快推进我省政务诚信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落实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同时还有利于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建立一支守法诚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聚焦“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进“四个转变”,坚持以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社会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的重要抓手,以建立完善政务领域失信记录、积极推行诚信评价和大力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关键举措,以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为重要手段,循序渐进,不断提升政府依法诚信施政水平和政务透明度,树立政府诚信形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依法治理青海。健全完善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全过程,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衡又协调运转。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加强政务活动审计监督和政府失信行为查处力度。探索对政务活动的第三方信用评价和社会舆论监督。按照“权责清单”,切实做好依法决策、依法执行、依法监督。


2.坚持政务公开。以公开促公信,推行阳光行政,坚持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7天双公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青海”网站和各地区、各单位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实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土地拍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PPP项目、地方政府债务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3.坚持勤政高效。进一步创新政务服务模式,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宗旨意识,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秉持为民务实清廉高效原则,畅通便民办事渠道,切实维护人民利益。


4.坚持守信践诺。政府应率先垂范、诚信施政,带动社会诚信意识增强。将公平正义作为诚信施政的基本准则,完善相关法规和防范廉政风险各项制度,在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公共资源配置、招商引资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忠诚履职,清正廉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实行政务承诺考核评估。


5.坚持失信惩戒。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处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能严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允、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营商环境。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1.建立纵向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上级政府要定期对下级政府开展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各部门办理和落实人大议案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并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协通报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社会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开展政务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工作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互联网公司、大数据公司、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现有数据的基础上,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通过网络抓取、群众投诉举报等渠道,将政务失信记录进行整合,依据评价标准对政府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预警,对各部门、各级政府政务诚信整体状况进行排序,优化青海营商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等按照职责牵头负责,省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1.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制订公务员诚信教育培训计划,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增强公务员诚信意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市州政府参加)


2.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及时从纪检监察、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系统)归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纪律处分、问责处理,以及有失信定论的司法判决等政务失信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同时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并通过“信用青海”网站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公务员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健全守信激励与政务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戒机制。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对存在政务失信事实的政府部门,根据失信行为造成经济社会发展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要求其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探索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限制参加评先评优等方面限制和惩戒,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支持市场主体对其采取差别化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参加)


4.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保密或禁止采集外,所有政务失信信息都应记入当事主体的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流程,及时处理异议申请或投诉,更正或撤销错误信息。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对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免或从轻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市州政府参加)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政府部门作为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记录。加快建设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2.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失信违约记录。明确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各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增强政府与投资者的契约精神,提高双方诚信意识,规范履约,落实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3.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在招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通过“信用青海”网站和省内主流媒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促进招投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监察厅、省网信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参加)


4.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制度规范,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过度优惠、恶性竞争。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严禁引入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依法履行签订的各类合法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决不搞“新官不理旧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确实需要改变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合理损失依法给予适当补偿。畅通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树立招商引资政策严肃性和权威性,营造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5.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和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举债机制,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及时严厉查处政府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失信行为。(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6.加强街道、乡镇政务和村(居)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乡镇和村(居)务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乡镇和村(居)务党务、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家政、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以及村(居)务有效公开,各项便民利民政策措施和服务有效下沉惠及基层民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乡镇和村(居)务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村(社区)、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各市州政府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四)强化政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使用。


深入推进政务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规范应用。坚持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相结合,大力推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依托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现有设施资源,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各部门(单位)间的数据接口,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单位)间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抓紧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系统)、行业(领域)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或升级改造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及时将政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整合、纳入信息系统,并同步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努力打破各地区、各部门(系统)、各行业(领域)条块分割、信息封锁局面,打通“信息孤岛”。(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等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健全政务诚信建设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研究出台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和时间节点,落实责任主体,给予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扎实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要探索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政府违约事件应急预案和调处机制,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维护政府诚信形象。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总揽各方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动落实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快政务诚信相关制度规范建设。依据国家政务诚信建设相关法律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党政领导干部与公务员诚信建设、政府部门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提升政务诚信建设制度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政府法制办等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参加)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狠抓落实,切实有效开展相关工作,以政务诚信引领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要纳入平安青海、法治政府考核有关信用建设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约束。各市、州政府要将“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纳入对组成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适时组织开展政务诚信建设督察工作,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积极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的重难点问题,推动形成各地区、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工作局面,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和各项措施切实发挥效力。(各市州政府,省考核办、省综治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等按照职责牵头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加)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8月3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