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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构:信用西宁 来源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12-23 15:09 打印

青消〔2024〕197号

各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青海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于2024年11月13日通过总队行政办公会议,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抓好执行。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12月11日

青海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能力

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能力,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服务能力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四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和守信教育,健全内部诚信制度,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是指依据评定标准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状况进行量化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州)级、区(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建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机制,实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建立“青海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过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监督管理从业人员,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过程,提供服务能力等级评定结果等相关信息查询管理服务。

第八条  在省内执业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使用管理系统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外省注册成立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省内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的,应满足从业条件相关要求,明确在省内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将机构从业条件、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营业执照、办公场所、执业人员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

第十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服务合同、维保、检测报告自签订、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录入系统并送达至被服务对象。

第三章 能力等级

第十一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评定周期届满,积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定周期。首次评定周期为评定标准发布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每年7月1日以后新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参与本年度的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等级划分为优(A)、良(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

分值在91分以上的,评定为A级;

分值在76—90分的,评定为B级;

分值在60—75分的,评定为C级;

分值在59分及以下的,评定为D级。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评定结果如下:

A级以上:表示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水平、履约能力、信用评定等级为“优秀”;

B级:表示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水平、履约能力、信用评定等级为“良好”;

C级:表示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水平、履约能力、信用评定等级为“合格”;

D级:表示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水平、履约能力、信用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在评定周期内,评定对象在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被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评定为D级并及时调整公布评定信息。

第十五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结果在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十六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服务能力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消防救援总队提交异议申请。省消防救援总队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申请被采纳的,对评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四章  评定积分

第十七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采用积分制,分值由基础分、服务项目分、加分、减分构成,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Z=J+H+Y+M-N

式中:Z:指总得分。

J:指基础分值为40分,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和“青海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过程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备案的机构,可获得基础分20分。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获得基础分20分;未按期缴纳社保的,每人次扣5分;注册消防工程师有效人数仅有两名的技术服务机构,其注册消防工程师到期未延续注册的,每人次扣10分。

H:指年度核查分数为30分,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定期对所有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及服务质量开展抽查,并予以测评。

F:指业绩分数为20分,技术服务机构维保项目数量达到20家及以上,可直接获得20分,每少一家扣1分,最多扣20分。其中服务对象仅为单一行业或业态的,项目数量按50%计算。

M:指加分项目。

N:指减分项目。

第十八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D级):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

(三)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四)经火灾事故延伸调查认定,对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第十九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被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的,每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减5分。

第二十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技术服务机构予以扣分。每项减1分,最多减10分:

(一)未将发现的隐患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并提出整改建议的;

(二)未在管理系统备案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三)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服务对象出具书面结论的。

第二十一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请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在2人以上,每多聘请1人加3分,最多加10分;聘请取得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聘请1名高级技能等级的人员加2分,最多加10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认定数量为本年度从业人员执业时间跨度不低于8个月。

第二十二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重要场所消防安保任务、专项消防检查、公益性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辅助作用明显表现良好且获得表彰的,经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经省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确认后,每项加2分,最多加10分。

第二十三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的,每部分别加5分、3分、2分,最多加10分。

第二十四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质量提升等方面内容提出合理建议并被省级消防救援机构采纳的,每条加2分,最多加10分。

第二十五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省、部级以上消防行业课题研究、取得消防行业发明专利、出版消防行业书籍的,每项加2分,最多加10分。

第五章 等级应用

第二十六条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辖区内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能力进行等级评定,加分、减分内容仅认定上一个周期内的相关项目。

第二十七条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将等级评定结果同步至青海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职业过程监管系统,并通过微信平台等平台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青海省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服务能力等级评定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等级评定结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事项:

(1)评定结果为A级以上,可降低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

(2)评定结果为B级,按既定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

(3)评定结果为C级,提高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

(4)评定结果为D级,提高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红、黄、蓝、绿”四色预警监管。

第二十九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达到A级的,除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未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等违法行为以外,其他违法行为一个自然年内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等级为D级的,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相关违法行为由辖区主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在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进行评定,将统计结果在相关网站、媒体上实施公示,并根据《青海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激励与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规定中的“日”均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