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西宁市城东区统计局在对某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统计人员不了解统计口径,对统计指标理解不到位,其上报的当年2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202-1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标,未按制度要求对从业人数进行平均,简单以期末实有人数填报;上报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未剔除劳务派遣人员工资,造成上述两项指标误差率较大。同时,其上报的《财务状况》(表号:F203表)“营业收入”指标,漏填了前期预估但已实际到账的部分收入,造成该指标误差率较大。
二、案件处理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西宁市城东区统计局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经验做法和取得的实效
在日常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统计调查对象由于不熟悉统计业务、不了解统计口径,在上报统计数据时,容易出现漏报和瞒报的情况。在本案中,城东区统计局作为统计行政执法主体,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将普法宣传、业务指导贯穿检查始终。一是将普法融进执法全过程,在执法检查中,向检查对象发放统计法治宣传手册,“面对面”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统计工作相关规定,强调统计数据报送要秉承准确、真实、有效的原则,使企业深入了解、敬畏统计法、进一步增强依法统计法治意识,夯实企业如实统计、诚信统计的基础。二是经常性开展业务培训,分专业组织企业统计人员开展统计业务培训,讲解统计制度和统计指标,并在每月开网时向统计人员作统计指标填报提醒,全力提升统计人员业务能力水平。三是坚持全面客观原则,以规范的执法文书完整记录统计执法全过程,实现统计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全力保障统计行政相对人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是企业充分认可。在执法过程中,企业进一步熟悉掌握了解了自身在统计工作中的不足,未对相关处罚和执法程序提出异议,依法依规履行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