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招标牌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规范设置店招标牌,可有效提升城市形象。
近日,市民马女士来城东区城管局咨询店招标牌(门头)审核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我局工作人员对王先生详细讲解。考虑到马女士年龄较大且行动不便,工作人员立即开通“绿色通道”,第一时间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详细告知注意事项,避免其“多跑腿”。马女士准备齐全相关资料进行提交后,工作人员发现提交资料存在与周边景观不协调、店招标牌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相符的情况,为方便马女士尽快办理,工作人员全程指导帮助马女士逐一完善申请资料,直至事项办结。期间秉持“守法履约、守信自律”原则,对其开展诚信宣传和普及工作,作为申请审批事项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对提交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此马女士评价到:“城管工作人员太暖心了,我因为对信用信息方面的知识了解不足,出现提交资料不相符的情况,但帮助我办理的工作人员很耐心,为我认真普及信用信息方面的知识,从我咨询到快速办结提供了全程帮助,真的太感谢了”。
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市民群众办理,减少跑腿次数,城东区城市管理局特对店招标牌设置申请要件材料及设置要求进行普及:
一、《西宁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一条招牌标识设置人备案,应当向所在区域的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牌标识备案表(内容包括:招牌标识的尺寸、材质以及设置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二)招牌标识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实景彩色效果图。
(三)营业执照或其它能够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资料文件。
第三十条 招牌标识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标识)”,但下列情形可设置两处招牌标识:
(一)大型商场可在建筑物不同立面分别设置招牌标识,原则上不超过2处。
(二)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出入口且属同一经营单位的,可在两侧出入口上方按标准分别设置招牌标识。
第三十一条 招牌标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二、《西宁市店招标牌设置导则》(试行)
第二章 店招标牌设置一般规定
一、原则性要求
第四条、店招标牌应当做到安全、美观,并定期维修、保养。
第七条、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者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联系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凡取得清真食品许可的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且唯一使用全省统一的“清真”食品标识,店招标牌不得出现其他“清真”字样或者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识。
第十二条、凡店招店牌文字图案等内容含有民族宗教类元素的,须经所属地民宗部门审核把关。
二、禁止性要求
第一条、禁止在建筑物屋顶设置。
第二条、不得阻挡消防疏散通道、遮挡建筑外门窗、影响建筑的通风和灭火救援、遮蔽外墙开口、窗口或建筑的主要结构、消防救援窗等,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
第四条、禁止同一店招标牌在同一场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禁止不同类型店招标牌在同一场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
第六条、严禁单独使用LED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独立式店招标牌设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消防疏散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