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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秋”“国庆” 期间严格规范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来源 :西宁市场监管公众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6:50 打印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1年中秋、国庆节将至,为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认真学习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自主制定价格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严格落实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各项措施,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展促销活动时,要认真规范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促销行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将实行市场调节价自主制定的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得借节日之机变相涨价、串通涨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住宿、餐饮、美容美发等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借节日之机哄抬物价、变相涨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得以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诈消费者,变相欺客、宰客,侵害消费者权益。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客运经营企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等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注明价格举报电话。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擅自涨价,价外收费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医疗机构、药店及相关经营者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做到明码标价,不得利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推动防控防护药品、用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旅游景点要做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工作。严格履行价格承诺,落实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能通过分解项目、强制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等方式变相收费;不得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同时,要着力规范景区内所有餐饮、零售摊点、车辆停放等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欺客、宰客,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七、房地产经营者要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八、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按本提醒告诫函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