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提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水平,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并印发了《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更好地执行落实,现对“两个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两个办法”出台背景
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是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多次就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出台指导性意见,对通过信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强化行业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随着“放管服”改革、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和道路运输新业态的迅速发展,形成政策统一、标准一致、评价公平、应用联动的道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需求进一步迫切。为贯彻落实信用管理有关政策文件精神,顺应行业改革和新业态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有必要结合本省实际,针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管理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构建贯穿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全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信用监管机制,推动行业监管由“管行为”向“管信用”转变。
二、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等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制定,不涉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内容。
三、“两个办法”的原则和结构
“两个办法”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两个办法”分别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信用结果应用、监督管理及附则,共七章(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共四十九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共计五十一条),另分别含有相应的《信用评分标准》《信用档案式样》《信用状况自检表》《信用修复申请书》《信用修复承诺书》《信用修复通知书》《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等七个附件。
四、内容说明
(一)明确了信用管理的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等。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活动包括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从业人员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失信行为认定、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信用结果应用等。经营者的范围包括在本省登记并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道路客运站经营者等。为强化监管,除出租汽车经营者外,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都适用本办法。出租汽车经营者的信用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执行。从业人员的范围包括依法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对信用信息归集作出规定。相关信用信息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信息、荣誉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信息归集和记录的载体为“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根据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按照失信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分别为1年和3年。明确了失信行为记分标准,单次失信行为记分为1至20分,实行累积记分。明确了关联监管的要求,即对从业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被作为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记分和失信行为认定的,同时对其所属的经营者予以相同失信行为程度认定;对经营者实施失信行为记分和失信行为程度认定的,同时对涉及的从业人员予以相同失信行为程度认定。
(三)对信用等级评定作出规定。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周期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经营者信用得分实行扣分制,基准分为100分,不同业务种类的信用得分计算方法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执行;从业人员信用得分实行记分制,其信用记分值为一个评定周期内记录在其从业资格证件下的失信行为累积记分值减去荣誉抵扣分值,具体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计算。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划分为好(AA级)、较好(A级)、一般(B级)、较差(C级)和差(D级)五个等级,并明确了等级的划分标准。为督促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按要求规范填报信息,对几类情况明确了信用等级最高评定结果。经营者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记分不转入下一个评定周期,以此督促经营者重视评价结果,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并规范经营。另外,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示、异议申请、复核、最终公布等流程作出了规定。
(四)明确了信用修复的原则和程序。信用修复是信用管理的重要环节,鼓励失信主体主动正视问题、整改完善,修复信用、诚信经营。信用修复的方式包括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开展信用承诺、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参加相关信用培训等。信用修复遵循“谁产生、谁核查,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按照申请、受理、核查、认定和处理等程序进行。“两个办法”明确了四类不得予以信用修复的情形,以此进一步教育、警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体现分级分类监管要求。
(五)强化信用结果应用。通过过程监管与结果应用的紧密结合,实现信用管理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有机衔接。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和有关信用管理规定,加强经营者信用状况与其(或从业人员信用状况与其所属的经营者)线路审批、新增运力等方面的关联度,信用状况优劣将直接影响经营者的生存和发展。此外,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决定是否对其增加检查频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部门联合惩戒或给予评优评先资格、实施激励措施,等等,同时也将从业人员信用情况作为从业资格证审核、评比表彰等的重要依据。通过综合应用各种措施,拧紧信用监管的“螺丝钉”,形成信用监管由轻到重、分级分类、环环相扣、动态监管的运行机制。
(六)明确了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将信用管理工作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同时明确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情形及处分措施,以此规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信用评价公平公正,推动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七)关于实施日期的说明。“两个办法”发布后,“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将根据“两个办法”进行调整完善,预计2022年3月底完成。因此,规定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