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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拟出台新规治理恶意收租等失信行为

来源 :中宏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08-23 17:26 打印

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促进住房租赁企业诚信经营、规范服务,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宁波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宁波市日前制定印发了《宁波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截止于2023年7月18日。

《办法》明确信用管理部门应依托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地对住房租赁企业的各类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示、评价及分类监管。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基础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信息、租赁房源申报及挂牌数量、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数量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受到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等信息。

《办法》强调企业信用分级监管,市级信用管理部门定期按照《宁波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分表》对企业的各项信用信息进行量化打分,并根据企业经营类型和信用得分分类评定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品牌化经营的关联企业,可以作为整体进行信用评价。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对信用等级为E级的企业,实施失信惩戒:限制参与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限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网站、公众号、媒体等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分表(试行)》中详细说明了评分标准和评定项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存在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抢占租赁房源,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恶意驱逐承租人;有预谋地强迫交易或恶意挪用客户资金、恶意克扣租金押金;未按合同约定,强制上涨租金或多收押金等这些行为的会直接列为风险警示企业。

政策文件: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87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