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完善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本市物业服务行业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我局出台了《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即依法设立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二、信用评价的程序
(一)信用评价包括信用信息评分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中的非业主评分信息由企业填报。业主评分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挂钩,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评分结果确认后予以相应记分。不良信息由市、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依管理权限采集。
(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满分为100分,其中基础信息60分,优良信息40分。企业信用信息得分=基础信息分值+优良信息分值-企业自身不良信息分值-各项目不良信息加权总分值。项目不良信息加权分值=项目不良信息分值×(项目建筑面积÷企业全部项目总建筑面积)。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管理平台每年汇总各评分主体信用信息,产生信用等级,分为AAA(优秀)、AA(良好)、A(合格)、B(不合格)四个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不限于评价周期),信用等级直接降为B级。企业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未按要求参加信用信息管理的,信用等级为:B级(缺失)。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开发布,并同步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信用评价周期与信用信息期限
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个自然年,每个评价周期届满,评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调整评价周期。基础信息长期有效,优良信息及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一年。
四、公示与异议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的优良信息、不良信息自录入管理平台之日起,在管理平台公示七日。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企业或个人,在公示期满前可实名向该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五、信用修复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程序向失信行为的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部门在管理平台中,终止公开该条不良信息。
六、对信用主体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相应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政策文件:https://zjj.nanning.gov.cn/xxgk/fdzdgknr/zcwjcx/t59565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