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发文机构:信用西宁 来源 :齐鲁晚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11-11 08:48 打印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发布关于《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山东将出台办法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下列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范围: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以及打造企业品牌的生产主体;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认定或项目支持的其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纳入监管的种养殖大户;在所辖区域内从事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的企业和营销经纪人。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主要归集约束类信息,鼓励类信息和生产经营主体自我提报信息。
其中,约束性信用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类信息和行政检查、产品质量抽检等行业监管类信息;鼓励性信用信息,包括绿色、有机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抽检合格、开展追溯、规范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的表彰奖励以及被肯定做法等信息;生产经营主体自我提报信息包括开展自我质量管控、建立可追溯制度、规范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系统开展产品检测、以及获得质量安全领域通行认可认证、被肯定做法等信息。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由信评办每半年组织1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记分制,从高到低分为A+、A、B、C、C-、D、D-七级,量化分值分别为A+级1000分以上(不含1000分),A级600-1000分,B级400-599分,C级300-399分,C-级200-299分,D级100-199分,D-级0-99分。
征求意见稿规定,下列情形认定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失信信息:认可、认证等被取消的;县级及以上监督抽查判定为一般性产品不合格的;虚假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合格证承诺事项与抽检结果不符的;自我提报信用信息内容不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失信信息分值权重为-80分。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中,发现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1次的,经审查论证,降为C-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论证,降为D-级:拒绝接受检查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严重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的;在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严重违规进行非法添加的;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中,发现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2次以上的;未办理行政许可,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被吊销行政许可证的;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违法情节严重,并被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的;被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分别按照诚信守法(A+级、A级)、轻微失信(B级)、一般失信(C级、C-级)、严重失信(D级、D-级)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山东拟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认定为A+级,且连续保持12个月以上,并满足一定条件,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在红名单生效期限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适当减少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并在政府采购、专项资金补助、评优评奖、产品认证、品牌推介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