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今年开出首例“不诚信罚单”
12月22日,记者从西宁中院获悉,近日,西宁中院知识产权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上诉人邢某伪造重要证据,意欲否定存在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为此,依法作出西宁中院今年首例司法惩罚决定书。
据了解,在民事诉讼中,个别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的目的,采取非法手段伪造证据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上诉人邢某与被上诉人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议庭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过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结合被上诉人史某的陈述,发现邢某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真实性存疑,遂准许了史某的鉴定申请,经鉴定,邢某提交的证据纸张上存在消退过的字迹,打印的字迹是在消退字迹之后形成,该证据明显系伪造。
鉴于邢某伪造重要证据,情节恶劣,其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本案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邢某作出罚款二万元的处罚决定。邢某在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
公民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会被法院依法罚款、拘留,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害人民法院审理的,根据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如构成犯罪,则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宁中院知识产权庭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强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审核,严惩故意提供伪造证据或以其他方式妨害司法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通过个案惩治的警示效果,减少或者杜绝当事人因存在侥幸心理而故意提供伪证的情况发生,以规范诉讼秩序、维护司法尊严。(来源:西宁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