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失信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信用修复”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对构建诚信社会不仅具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还具有警示、教育及示范等多重意义。
12月25日于北京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指出,信用修复是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制度。现在社会非常关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企业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后,这些失信信息能不能退出公示。二是有些非主观故意,而且失信行为已经纠正了,能不能移出“黑名单”。三是有些失信行为被记入了信用记录,这种负面的信用信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屏蔽或者删除。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表示,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创新性工作,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目前在加快完善的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三种方式。
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海关、法院、税务等部门都已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
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在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的基础上,市场主体完成整改后,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时间。目前正在抓紧推进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纠正之日起五年,超过五年的征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目前,有关地方和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也参考这个规定,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正在加快推进。
下一步,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信用修复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不断健全信用修复的机制,更好的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信用环境如同自然环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信用修复”也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生态修复,只不过其修复的是社会生态,全面矫正的是价值导向,是在人的心灵和精神层面所作的修复。对于生态失衡的信用不仅需要“找出病灶”“挖出病根”,更需要精准施治,营造人人讲信用、企业重信用的强大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