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下称《条例》)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5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就《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南都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制定了以措施清单管理为核心的信用奖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适时更新激励措施清单,可以对守信主体在行政许可中予以便利、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加分、信用门户网站予以推广等。为避免重复泛滥的失信惩戒制度,条例对失信行为认定依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等方面制定了严格的规范。
守信主体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加分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二级巡视员杨跃平在介绍《条例》出台背景时表示,虽然广东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框架已初步搭建形成,但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求仍不匹配,存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难、共享难、应用难等问题。而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正是要通过地方立法框架规范和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透露,条例共8章58条,分别对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在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方面,条例细化了公共信用信息各部分管理措施。在公开环节,明确界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在共享环节,推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正确明确的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
同时,条例特别针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在相关设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明确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不得随意公开的个人信息。
针对目前的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惩戒措施泛用滥用等突出问题,条例在第四章制定了以措施清单管理为核心的信用奖惩制度。
黄伟忠表示,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条例》已全面衔接,将措施清单进行固化。
《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适时更新激励措施清单,可以对守信主体在行政许可中予以便利、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加分、信用门户网站予以推广等。
对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规定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地级以上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只能依据地方性法规,才可以制定适用于当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为避免重复泛滥的失信惩戒制度,条例对失信行为认定依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等方面制定了严格的规范。
推动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
省发改委总经济师黄华东介绍,广东从2014年开始启动信用广东平台建设,目前已形成覆盖全省的省、市两级联通的公共信用平台体系。2021年3月底,信用广东平台累计归集入库类别信用数据85.97亿条,数据量跃居全国首位。
黄华东表示,《条例》实施后,广东将全面推进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实行“信用+大数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加快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同时,全面实施信用奖惩工作,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制定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动态调整更新,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黄华东透露,目前省发改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制定省级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待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出台后,将做好衔接完善并及时出台的工作。
他表示,接下来,广东还将不断增强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能力。大力推进“信易贷”,更好地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拓展“信用+”实体经济新模式,推动信用建设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
同时,广东还将推进惠州市、广州高新区(黄埔区)、广州市越秀区、深圳前海自贸区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打造全国一流的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新高地。支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市创建全国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