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继全面推进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后,又启动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
试点地方包括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湖北五省。信用试点评价对象覆盖试点地方辖区内全部商标代理机构和其备案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对应设置A、B、C、D等四个等级,并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因素,设置附加加分项,增设A+等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涵盖荣誉奖励、社会贡献、不规范代理行为、受处罚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业惩戒五个方面,共涉及二十余项信用信息采集项。评价结果通过试点地方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并与监管措施、政策支持、评优奖励等相联动。试点期限1年,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采集商标代理信用信息,2024年7月1日对外公布评价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推广施行商标代理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对规范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