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等方式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来源 :河北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2-11 15:33 打印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日前,河北省住建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公安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督促住房租赁企业和商业银行落实责任。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管理,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或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通知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商业银行设立唯一、专用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房租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纳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支付装修改造相应房屋等必要费用。对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整顿。
加强市场主体从业管理。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和转租住房累计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或提交开业报告。
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管理。对外发布住房租赁信息的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并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在一次交易期间内,同一主体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快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使用,集成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等功能,充分发挥平台在交易服务、行业监管、市场监测和治安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落实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信息登记管理。积极提倡和引导住房租赁当事人使用《河北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