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 :黑龙江省住建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12-15 09:57 打印
随着2017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取消,市场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放开,“放管服”工作的深入推进,物业行业准入门槛全面降低,物业服务企业数量激增,物业服务企业不守信、不守约行为呈现递增趋势,服务质量难以保证,物业管理问题日益凸显。现有监管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发展环境,亟待通过转变监管理念、监管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为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分类、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应用、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信用监管部门及职责。《办法》明确了省、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在信用信息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压实了工作任务。同时,《办法》规定,物业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信用信息的采集、推送,并可以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开展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
(二)创新信息采集和认定方式。《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既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也包括物业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等,从而尽可能全面地采集申报企业的信用信息,促进信用等级评定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办法》还明确了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工作流程和有效期,并建立了信用信息修复制度和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机制,信用修复为失信企业提供了自我纠错的机会,消除失信企业消极心态,引导失信企业自觉纠正失信行为,重塑自身诚信形象,具有警示、教育及示范等多重作用;异议申诉为企业提供了申诉的机会,消除企业不满情绪。
(三)科学设置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的基础信息评分100分,良好信息评分总计50分,不良信息根据不良行为情况或失信程度分别作出不同扣分。基础信息评分占比较大,有利于调动企业申报积极性,提高信用评定的覆盖面,提升评定等级结果在行业的认可度和权威性。良好信息除常规表彰、项目创优等外,还包含了基层党建、拓展经营市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科技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每项内容设定最高值,避免企业畸形发展,有利于企业多元发展,有利于加强党建引领工作,激励企业积极拓展经营市场、科技创新,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良信息的扣分力度较大,能够增强失信惩戒的威慑力,促进企业遵纪守法经营,不断提升行业整体形象。采用梭形(中间大、两头小)方式科学设定等级标准,有利于确立激励和惩戒对象,避免扩大化情况发生。
(四)突出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作用。为加强信用信息成果应用,营造奖优罚劣的良好氛围,《办法》规定,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信用等级高低,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信用等级为D级(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更加严厉的惩戒措施。通过以上各项举措,能够切实做到奖罚分明,有利于提高企业申报信用等级的积极性,促进行业良性竞争,营造公平竞争、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
同时,为避免因基层工作人员不作为,日常监管检查不到位,严重影响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办法》规定,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监管力度,日常检查频次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原则上每一物业项目每半年不少于1次,并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将检查结果上传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政策文件;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74/202312/c00_316917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