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在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表示,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其中重要一点就是要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条例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影响较大的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其中,对影响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仅需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便可。据他介绍,根据2020年的统计情况,目前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有236万家,占固定污染源总数的86.5%。
同时,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纳入,逐步实现环境要素全覆盖。
根据条例,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证监管。
刘志全表示,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对排污单位的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表示,对企业实施环境信用监管,目的是推动形成一种环境守法诚信企业处处便利,失信企业处处不便、处处受阻的良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