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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黑龙江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近日,省住建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三章,34条,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独立法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本省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物业服务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管理;外省物业服务企业在黑龙江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以该分支机构为单位实施管理。
依据《办法》,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基础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和服务项目基础信息等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各类表彰及奖励等相关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因存在管理服务过错,所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决;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所作出的书面限期整改决定;市级以上物业管理协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因违反有关行业自律准则,所作出书面通报批评决定;在管物业项目在物业服务质量评定中,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经查实的投诉举报和信访,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