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来源 :信用中国 浏览 : 发布 :2024-02-05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在已实际入住的项目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时产生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评价、信用发布、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细则,并根据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发布。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对在本辖区物业管理项目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信息采集、确认及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信用信息录入等工作;指导推动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对在本社区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及确认工作。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大会对本项目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及有关信息的填报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由企业信息、项目信息、良好信息和创建红色物业信息组成。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管理类型、管理面积、经营人员等。
(二)项目信息包括: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住房建设委对物业管理项目的评价信息。经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
1.业主委员会信息包括: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项目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清洁卫生与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评价。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信息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日常服务情况、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等情况的评价。
3.区住房建设委信息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情况、有效投诉处理情况、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巡查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的评价。
(三)良好信用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受到国家、省部级表彰的信息。
(四)创建红色物业信息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服务的物业管理项目中成立党组织情况、接受物业行业党委下达的创建红色物业任务的评价。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定实行年度填报制度。对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评定,评分周期为12个月,即从上一年度1月1日起计算,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截止。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1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企业信息进行确认。
业主委员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物业管理项目管理情况开展评价工作,将评价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区住房建设委。
居(村)民委员会于每年3月1日前,对上一年度物业管理项目管理情况开展评价工作,将评价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于3月31日前对居(村)民委员会的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将评价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区住房建设委。
区住房建设委于每年3月31日前,在信用平台中对上一年度物业管理项目管理情况开展评价工作。5月31日前将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评价信息录入信用平台,并将加盖公章后的评价表上传信用平台。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满分为1000分,其中企业信息100分,项目信息900分。
项目信息评价结果指以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每个项目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住房建设委分别进行评价(评价因素分值均为1000分,评价因素权重分别为30%、30%、30%)。物业管理项目信息初始分值为900分,根据评价因素进行减分后得出的分值即为该项目评价结果。各物业管理项目的分值相加后除以项目个数所得的平均分,即为最终项目信息评价结果。
良好信用信息评价为加分项。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三)项规定进行加分。
创建红色物业信息评价为加分项。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四)项规定进行加分。
企业信用分值=企业信息分值+项目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创建红色物业信息分值。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扣除900分:
(一)未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或委托后未履行监督检查责任而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
(二)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而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信用得分在900分(含)以上的,评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
(二)信用得分在800分(含)至900分的,评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
(三)信用得分在700分(含)至800分的,评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
(四)信用得分在600分(含)至700分的,评为D级物业服务企业;
(五)信用得分在600分以下的,评为E级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每年6月份,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各区政务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委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住房建设委接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其他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查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整,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作为候选人被社区推荐进驻既有小区开展物业服务;
(二)住房建设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物业管理前期备案和合同备案;
(三)区住房建设委在日常监管中,合理减少检查频次。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E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区住房建设委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对涉及电梯、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与其共同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二)区住房建设委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管频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信息提供单位及工作人员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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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https://zfcxjs.tj.gov.cn/xxgk_70/zcwj/wfwj/zcxwj/202401/t20240118_6512611.html
政策解读:https://zfcxjs.tj.gov.cn/xxgk_70/zcjdx/202401/t20240118_65126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