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青海省编办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来源 :省发改委、省编办 浏览 : 发布 :2022-01-13
(青编办综发〔2016〕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青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它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法人和其它组织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3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全省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实行便捷化便民化服务、减轻社会负担的有效举措,是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和应用的前瞻性、基础性工作。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按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
二、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
(一)明晰权责。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理顺代码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整合编办、质监、税务部门登记职能,由各级编办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赋码工作。
(二)源头赋码。事业单位由现行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分别申领办理,改为一次申领办理,取得唯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在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时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在进行年度报告时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办理变更登记、证书补领等事项的事业单位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平稳过渡。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我省现有机构代码转换为统一代码的过渡期,期间,我省旧登记证全部转换为统一代码。各有关单位应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各级登记管理部门要尽快处理好统一代码与旧登记码的映射关系。未转换的旧登记证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和旧的事业单位法人证停止使用,全部改为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建立统一代码制度建设工作,精心组织,按照国发〔2015〕33号和青政办〔2015〕234号文件要求,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相关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协同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涉及编办、质监、税务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州和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做好网络、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保障和技术服务工作,加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
(三)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咨询电话:0971-8218145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青海省编办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