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玉树州中小企业信贷领域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意见通知
来源 :玉树州发展和改革委 浏览 : 发布 :2022-01-13
农业发展银行玉树州分行、农业银行玉树州分行、建设银行玉树支行、邮政储蓄银行玉树支行、青海银行玉树州分行、玉树农村商业银行、各中小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青海省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强玉树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力度,建立健全金融领域中小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失信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玉树州中心支行、玉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玉树州经济与贸易委员会、玉树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玉树州财政局决定建立玉树州中小企业信贷领域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将企业信用状况纳入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审批事项中
在企业涉及各类贷款贴息行为前,要求企业查询信用报告,将企业信用状况纳入企业贷款贴息管理审批事项中。信用报告查询工作由申请贴息企业提出申请后,由人民银行玉树州中心支行受理查询,并由人民银行玉树州中心支行和玉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玉树州信用中心)共同审批。
二、查询受理与告知
(一)查询受理条件
人民银行玉树州中心支行作为企业信用报告的查询受理单位,应在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期间,要求企业提交信用报告查询申请(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查询委托授权书,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二)审批受理条件
完成信用报告查询后,人民银行玉树州中心支行、玉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在2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信用审核条件的企业,由经办部门负责人予以签字盖章;对不符合信用审核条件、无正当事由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并说明理由。
(三)异议申诉条件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人民银行玉树州中心支行、玉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玉树州信用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银行玉树州中心支行、玉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玉树州信用中心)请求复核。提出异议,请求复核时,需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相关党委需在企业提交证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三、“信用状况说明”评定标准
信用状况说明将设定三个评定等级,即“信用状况不佳”、“信用状况一般”、“信用状况良好”,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信用状况不佳”
1.客户的信用报告中存在不良记录,涉及逾期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且逾期期数超过3期以上(含三期)。
2.客户的信用报告中存在不良记录,且至今未全额偿还逾期资金。
(二)“信用状况一般”
1.客户的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但逾期期数未超过2期(含2期)。
2.逾期金额超过1万元以下,且已全额偿还。
(三)“信用状况良好”
客户的信用报告中有至少1年以上的良好信贷记录,按时还款、无恶意拖欠行为记录。
四、应用与反馈
人民银行玉树州中心支行、玉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玉树州信用中心)对查出信用记录的企业,分情况进行信用状况说明,各有关部门应当对说明内容进行登记备案,并作出相应决定,决定包括:
(一)针对“信用状况不佳”的客户
经审核评定为“信用状况不佳”的企业,由玉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玉树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要求将企业名称、法人、及信用状态(如:“信用状况不佳”)录入至“信用青海”、“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状况不佳”客户将不再享受各类企业贴息和产业扶持政策、金融机构将借助“信用青海”信息录入情况,将其列入信贷服务黑名单,在未变更信用状态前,所有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服务以及不予享受其他相关国家奖补政策。
(二)针对“信用状况一般”的客户
经审核评定为“信用状况一般”的企业,应在青海省专业的第三方信用评级公司参与全面的第三方信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至人民银行玉树州中心支行、玉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玉树州信用中心)、玉树州经济与贸易委员会进行备案(评级费用企业自理),企业外部信用评估结果将纳入企业今后参与的各项招标、扶持、贴息等优惠政策当中,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警示教育(评级结果有效期为2年)。
(三)针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客户
经审核评定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在“信用青海”、“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鼓励和表扬、优先提供中小企业贴息等产业扶持政策、在其他相关政府奖补政策时优先推荐。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查询流程
人民银行玉树州中心支行作为信用报告查询责任单位,应进一步严格规范查询流程,对不符合查询条件、资料未提供完备的企业或个人坚决不予提供查询服务。
(二)严格审批流程
审批环节的严格和规范性是企业通过信用获得扶持和优惠政策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审批环节期间,应由人民银行玉树州中心支行征信部门(调查统计科)负责人认真审核后,由玉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中心负责人进行二次审核,进行信用双重复合认定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视为无效。
(三)严格保护客户信用信息
各相关单位应对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内容负责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其他业务活动。人民银行征信操作及管理人员、玉树州信用中心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查询和审批权限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纪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内容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玉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玉树州中心支行
玉树州经济与贸易委员会
玉树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玉树州财政局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