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

来源 :省信用办 浏览 : 发布 :2022-01-13

 

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

 

青信用办〔2018〕24号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信用建设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相关部门(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近期印发《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健全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失信信息公示、失信信息共享、失信信息定向推送、失信联合惩戒、失信单位负责人责任追溯、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培训、失信主体信用状况主动报告、信用管理辅导咨询、信用修复、行业信用监管、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鼓励创新信用监管等16项制度安排,加快化解存量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建立防范和减少增量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管理

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的工作衔接,指导本部门(系统)、行业(领域)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认定并向社会发布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主体名单原则上实行国家统一标准,若没有国家统一标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有关要求制定地方标准,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制定相关认定标准应充分征求广大社会公众意见,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青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公开。失信主体认定部门应及时将失信主体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省、市(州)信用平台要按规定加强对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

二、落实失信重点问题专项治理任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近日中央文明委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文明委〔2018〕4号),部署开展经济社会领域19项失信重点问题专项治理。请各市(州)信用建设牵头单位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行业管理主体职责,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本地区本行业失信重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失信行为,切实加强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构建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营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环境。

三、积极创新对失信主体的监管方式

建立对失信主体的培训机制,以信用知识、信用修复、信用惩戒为重点的信用培训,引导失信主体建立完善的内部信用控制制度。建立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约谈机制,对严重失信主体、同类问题多次发生的失信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的市场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对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信用约谈,约谈情况记录信用档案。鼓励探索建立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建设的机制,大力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培训、信用咨询、信用评价、信用报告、信用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形成特色亮点,扎实推动“诚信青海”建设。

四、加强对信用监管的考核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开展信用监管工作进行监测评估,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对各省(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和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失信主体开展信用监管工作我省也将纳入市州、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考核。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工作,积极主动、探索创新,以信用监管为重要抓手,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将责任分解到人,明确时间节点,建立完善跟踪评估机制,认真落实信用监管各项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对于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建议意见请及时反馈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

      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

      号)

 

联系人:省信用中心  牛红伟  何广宇

联系电话兼传真:0971-630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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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