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信用青海 浏览 : 发布 :2022-01-13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9〕10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全面助推“两孩政策”实施,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一优两高”战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规范体系和服务体系,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育后顾之忧,促进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养结合。坚持以家庭养育婴幼儿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府引导,统筹发展。坚持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开办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安全健康,规范发展。综合施策,切实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坚持科学育儿,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考虑区域、城乡发展特点,根据人民群众服务需求,有效整合资源,有针对性地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探索具有地域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成5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西宁市3所、海东市1所、海西州1所),8个市(州)各建1所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机构,为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者)提供多元化的指导服务。各示范地区要探索建立理念领先、特色鲜明的婴幼儿发展服务管理模式,总结推广经验,实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努力使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6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60%以上。

  到2025年,逐步建成多形式、广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多元化、多样化、全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力度。 

  1.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 

  2.开展对婴幼儿抚养人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组建专家团队建立育儿专家库,覆盖医学、心理、教育等专业领域,综合早教、医学资源实施开展社区科学育儿项目。(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 

  3.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庭课堂、“互联网+”等多种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4.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检测、安全防护指导、预防接种等服务。(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探索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模式。 

  1.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或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已建成和老旧城改造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在农村、牧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 

  2.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完善以多元化为导向的市场参与格局,集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各级政府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发展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鼓励获得相关资质和符合专业标准的大中型企业、个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 

  3.加强照护资源的统筹,深化“托幼一体化”工作。积极推广“托幼一体化”建设,科学规划幼儿园的数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增加托班规模,招收2—3岁幼儿。加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政策扶持,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4.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签订目标责任书,共同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的提升,并实现“托育联合体”内0—3岁托育与3—6岁学前教育之间的无缝对接,进一步减轻群众育儿负担。(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 

  5.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挖掘社区空余场地资源,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承接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居民家庭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应急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 

  6.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作用,加强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省总工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 

  (三)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规范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推动最多跑一趟机制,建立并完善照护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管理,探索建立“互联网+照护服务”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加强准入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办面向本单位职工适龄幼儿的免费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按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程序办理。(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 

  3.强化监督管理。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年检制度,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形成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定期进行执业校验和专项检查,建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每年3—5月,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按事权组织相关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者,由发证机关收回登记注册书,并发布公告。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依法处罚。(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应急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健康工作。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健康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政策到位、工作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共同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同时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二)强化政策支持。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护理假。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规定享受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 

  (三)做好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四)加快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举办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积极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五)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和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9月29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