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浏览 : 发布 :2022-01-13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8〕1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精神,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以下简称“双公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数据标准,优化数据归集公示机制,提升“双公示”信息质量,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双公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十三次党代会、省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及工作部署,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出发点,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理顺数据报送路径,规范公示标准,畅通公开渠道,加强信息应用,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为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无遗漏地向社会公开,应示尽示。
——权责清晰,科学考核。坚持“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建立“双公示”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和标准体系,完善长效评估和考核机制。
——拓展应用,联合奖惩。加大“双公示”信息应用力度,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共享共用“双公示”信息。鼓励开发“双公示”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经〔2018〕790号)要求,依据国家“双公示”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加快信用平台、信用网站和各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确保2019年1月1日与全国同步执行新的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实现按统一标准采集、保存、共享、公示及应用“双公示”信息。
三、及时准确制定“双公示”事项目录
“双公示”事项目录是记录、归集、报送、公示“双公示”信用信息的基础依据。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编制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动态调整更新。事项目录公开前,须经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填写。事项目录及其数据项应在本地区、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地区信用门户网站公开,并同步报送省信用平台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公开发布。
四、全量归集报送双公示信息并建立工作台账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量归集和上网公示,确保全省“双公示”信息全归集、无遗漏。各地区要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上设置“双公示”专栏,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机关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报送省信用平台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进行集中公示。同时,要按照《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请协助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实地抽查的通知》(青信用办〔2018〕11号)有关要求,制作、完善“双公示”信息工作台账,以备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评估核查。
五、统一“双公示”信息归集报送路径
全省“双公示”信息要统一归集报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信用平台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向青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等系统及各地区、各部门全量共享“双公示”数据,实现与其他信用信息关联应用,促进数据资源广泛共享、高效开发,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大数据汇聚利用价值。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最大限度的减少地区、部门重复报送信息工作。省信用平台目前已与青海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各有关部门已入驻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并在窗口直接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信息,由青海政务服务平台自动推送到省信用平台,不再另行报送。尚未入驻或未能实现在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信息,仍需通过在线填报等方式进行报送。各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单位要加强与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的有效衔接,推动信用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充分对接、资源共享。市(州)、县(市、区、行委)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双公示”信息已归集到省级对口部门的,由省级部门负责统一推送至省信用平台,省信用平台按相应区域反补到市(州)、县(市、区、行委)信用平台。
六、加强“双公示”信息报送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填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尤其要确保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决定文书号、许可(处罚)类别、许可(处罚)内容、许可(处罚)依据、许可(处罚)决定日期、有效期限、公示截止日期、当前状态、许可(处罚)机关、数据来源单位等关键字段信息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省信用平台将根据国家标准建立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数据退回原数据报送单位,由原数据报送单位及时修正后重新报送。
七、建立“双公示”长效考核机制
“双公示”信息公示率、优质数据占比、数据范围覆盖率是国家开展“双公示”第三方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的主要指标。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托信用工作专项考核建立 “双公示”长效考核机制,加强对“双公示”信息报送数量、质量、时效的考核,增加“双公示”信息在信用专项考核中的权重。
八、完善“双公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一)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及应用范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公示相关信息时要注明处罚的严重程度,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的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各信用网站和各部门门户网站不再对外公示。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二)建立“双公示”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公示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相对人认为“双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公示网站应逐级对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并与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核实,依照核查与核实结果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同时,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公示网站,公示网站应当自收到该告知之日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三)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机制。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为一年的,行政相对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等,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公示网站核实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对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
(一)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保障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及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十、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扎实推进。省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做好全省“双公示”工作,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牵头做好本地区“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各级政府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双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意识。
(二)加强媒体宣传。广泛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传播渠道,推广“双公示”信息的应用。利用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拓展“双公示”信息的公开渠道,及时、准确发布公示信息。
(三)开展专业培训。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加强“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培训力度,针对“双公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实操性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同时,借助第三方机构力量,培养“双公示”专业化数据管理人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