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 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 : 发布 :2022-07-1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
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22〕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
主体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论述,扎扎实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迅速恢复市场主体活力和信心,结合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系列助企纾困政策措施,聚焦疫情影响最集中领域,进一步深化政策扶持,制定如下措施。
一、援企稳岗。2022年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享受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提高至90%(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将失业保险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困难农民工,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业、未参保的困难人员,给予临时救助(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二、畅通物流。2022年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月1日起至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为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货运车辆发放通行证,建立货车司机“白名单”,设置接驳点或中转站,保障货车通行顺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对按疫情防控要求停运的车辆,快速开通保险延期服务,按停运时长延保,最长延期不超过5个月(牵头单位:青海银保监局)。实行货车司机“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对“双码一检”符合防疫要求的可以放行(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三、减税退税。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4年底。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四、缓缴税费。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已缴纳入库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对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政策,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2季度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缓缴政策期限内不超过1年的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对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延长承诺期限3个月(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五、降费让利。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扩大全省旅行社质保金保证保险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青海银保监局)。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企业,免收疫情防控期间股权投资收益(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六、减免房租。被列为省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免除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免除3个月租金。对因落实疫情期间房租减免政策而造成生存困难的省属国有企业,经核定后给予一定比例补贴(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其他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减免租金的非国有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实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减免(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业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七、资金补贴。通过“青海文旅消费平台”“云闪付”“携程”等线上平台分批分期发放文旅消费券不低于2000万元(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利用省级促消费专项资金对达到限上标准的新入库企业按照批发业20万元、零售业10万元、住宿业5万元、餐饮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对实现统仓共配的县区级物流仓储分拨配送中心,给予100万元建设运营补贴(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对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给予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当年培育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包含已退库再次入库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融资支持。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市场主体的到期贷款予以展期、续贷或调整还款计划,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实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开辟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救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发生的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九、要素保障。对企业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耗总量控制,对符合产能置换政策的项目给予用能保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动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企业生产、重大项目建设等所需原材料、建筑物资纳入应急运输通道,采取发放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等办法,确保优先便捷通行(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十、优化服务。开通“12345”复工复产服务热线,24小时提供防疫政策咨询、诉求反映、问题收集、转办督办等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优化网上公共服务,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设立“助企纾困”专栏,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实施“不见面”登记审批,为企业提供邮寄办理、帮办代办、预约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电视、广播、宣传手册、广场宣传等方式,提升企业对助企纾困政策的知晓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各相关部门)。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和国家及我省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助企纾困政策咨询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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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企纾困政策咨询联络方式
助企纾困政策咨询联络方式
(各市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