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 浏览 : 发布 :2023-12-08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北京市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我市志愿者信用激励制度,市民政局起草了《北京市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3月1日,《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正式实施,明确提出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和信用激励制度。2022年1月,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北京市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本市建立志愿者信用激励制度,按照正向激励为主、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志愿者信用激励工作纳入全市信用评价体系并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今年初,市民政局牵头启动了《办法》制定工作。
二、修订过程
为保障修订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了由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及市志联组成的起草组。起草组围绕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的相关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今年10月20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组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信息分类、信息管理、信息应用和附则5个章节,共27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的适用范围和主体
一是明确了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的定义、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的主体及适用范围(第二、三、四条);二是明确了信用信息管理的原则。相关部门在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管理中的职责,即:市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管理,统筹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归集、公布、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志愿服务联合会依法或依授权做好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的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三是强调了对信用信息的保护(第六条)。
(二)明确了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的分类和内容
将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分为基础类信息、良好类信息、不良类信息和其他类信息,并明确其具体内容(第七、八、九、十条)。
(三)明确了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的管理规范
一是明确可通过“志愿北京”信息平台、市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采集志愿服务信用信息,采集的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应归集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十一、十二条);二是明确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公开、查询及安全管理的要求(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三是明确了信息异议处理及修复的处理流程(第十七、十八条)。
(四)完善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应用措施
一是倡导各级政府部门将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决策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建议有关部门可在同等条件下依据志愿服务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第十九条);二是鼓励拓展信用激励应用场景,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第二十、二十一条);三是明确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志愿服务信息的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四是明确建立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工作合作共建机制,推进区域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共享(第二十四条)。
政策文件:https://mzj.beijing.gov.cn/art/2023/11/30/art_9366_303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