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 :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 : 发布 :2023-06-26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青海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3月24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西宁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宁发〔2023〕5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工作方案》的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制度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生育友好社会环境加快形成。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20/10万、5‰、6‰以下;基本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5.2个。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生育潜能进一步释放,生育水平更加适度,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程度显著提升。

二、《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围绕总体目标,提出了5个方面重点任务21项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稳妥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包括: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相关生育制约措施、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改革、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分析。二是全面提升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水平。包括:全力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加强生殖健康服务。三是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包括: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建立完善支持政策、大力培养专业人才、加强综合监管。四是加快构建生育友好环境。包括:降低生育成本、降低养育成本、降低教育成本、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五是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包括: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机制、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制度。同时,《工作方案》还明确了加强党的领导、加强综合协调、加强宣传教育和工作督导,保障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地见效。

三、《工作方案》的主要亮点

 (一)人口服务体系改革更加全面。

——依法取消社会抚养费及相关处罚规定,入户、入学、入职、评先选优、干部提职晋升、各级代表委员选举等不再核验计划生育情况。

 ——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 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和跨省通办。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健全“一站式”服务机制,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配备专职人口服务工作人员。

——依托省、市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逐步实现统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跨部门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二)生育全程服务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加强各级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建设和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市第一人民医院等7个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重症监护病房标准化建设,提升救治水平。每年选派一定数量产儿科医师赴省内外相关医疗机构进行3—6个月培训。

——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儿童保健人员。依托市第一医疗集团,探索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

——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快实施西宁市妇幼保健院儿童诊疗中心建设项目。

——开展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妇幼健康门诊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开展住院分娩业务。

——建立妇幼保健机构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实施“一类保障、二类管理”,落实“两个允许”完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推进婚姻登记机构和婚检机构紧邻设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探索开展“婚育一站式”服务,提供生育全过程服务。

——推进生殖保健专科建设,向群众提供针对性服务,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持续实施青春健康进校园活动,提高青少年健康素养。

 (三)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加快实施西宁市托育综合服务指导中心建设项目。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打造“一刻钟”托育服务圈。

——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提供托育延伸服务,促进医育结合。

——扩大家政企业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

——落实托育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加强示范性托育机构建设,对达到市级示范建设要求的,市政府一次性补助3万元。财政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划分原则,落实财政保障政策。

——加强保育师职业技能等级监管,强化托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符合条件的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给予相应补贴。

——建立全市托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黑名单”和“红名单”,定期向社会发布。

(四)生育友好环境加速形成。

——认真落实生育保险制度,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同步做好城乡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对在我市已备案托育机构入托的政策内西宁市户籍二孩及以上婴幼儿家庭,由婴幼儿户籍地按每个婴幼儿每学期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托育补贴。各县区按照属地原则承担支出责任。

——在配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对符合本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对在西宁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贷款的多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均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最高至70万元。

——实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提升计划,稳步扩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面。统筹推进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开展“集体协商·凝心聚力”行动,组织各级工会引导用人单位和职工围绕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内容进行集体协商,建立用人单位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在全市范围内公布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

——推动用人单位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弹性工作、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

(五)计划生育家庭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按照当前有关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保障落实西宁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按照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年每人4000元、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伤残家庭每年每人2400元的标准给予扶助,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参照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确定。财政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划分原则,落实财政保障政策。

——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购买“夏都惠民保”。

——强化“暖心家园”建设,到2025年,各县区均应建设1所“暖心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