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来源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 : 发布 :2022-01-13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次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西宁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指西宁市人民政府为解决因用人单位欠薪引发或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而应急垫付,解决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应急资金。周转金专项用于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返乡路途费等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的资金。

第三条 周转金由各区县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由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确定,以后每年结余额少于一半的,由财政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齐,对当年度不足垫付的,应追加补足。周转金按照“集中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规避风险、严格程序、滚动使用”的原则,对资金的日常开支进行管理。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往来账户统一管理,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启用周转金酌情垫付:

   (一)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经各区县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六条 周转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周转金,并负责追偿。

    第七条 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启用应急周转金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相关领导批准,由财政部门将应急周转金转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应急周转金发放后,应急周转金申请垫付审批手续、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二)周转金发放由用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欠薪劳动者的银行卡号及身份证等相关信息,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行业行政主管、财政、人社部门核查确定后,将垫付欠薪直接转入劳动者银行账户,原则上不支付现金。

   (三)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由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确需使用周转金垫付欠薪的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开发商和施工企业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第八条 对符合垫付工资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周转金的支付额度原则上按每人不高于当地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垫付,最高不超过所拖欠工资的20%;如有特殊情况,经各区县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应急周转金垫付额度。

    第九条 周转金垫付按规定程序填写审批表(见附1)。已经垫付的周转金,应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见附件2)、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劳动者所在企业拖欠工资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及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发放周转金时应制作《应急周转签收表》作为会计记帐的原始凭证。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条 欠薪周转金得追偿。

(一)使用周转金垫付后,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本息。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追缴工作。周转金垫付后,用人单位必须在30日内返还;逾期未返还的,由公安、法院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垫付欠薪部分进行追偿;未垫付部分的欠薪,劳动者有权继续追讨。

    (二)使用应急周转金发放劳动者欠薪工资后,用人单位资产一时难以变现的,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偿还垫付的周转金款项。如企业暂不具偿付能力,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暂不追偿,但用人单位必须出具限期偿还承诺书并按期偿还。属人民法院执行资产到位或拍卖所得资金,应先行偿还周转金。

    第十一条 欠薪周转金使用后得核销。

周转金作为垫付资金,会计核算时作为“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应急周转金核销表》(见附件3),连同垫付工资的原始签收表复印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核销。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重大欠薪案件周转金垫付报告制度。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性欠薪案件,应及时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周转金帐户的管理,每年向政府报告周转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周转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区、县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