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制度(试行)

来源 :西宁市红十字会 浏览 : 发布 :2022-01-13

 

为了规范西宁市红十字会系统人道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条  人道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本省人群,享受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的报销、救助等之后仍存在人道危急需求的人群。

第三条  人道救助的原则

(一)以属地管理为主、分级救助为原则;

(二)以救急、救困、救贫为原则;

(三)同一对象只享受一次救助为原则。

第四条  人道救助资金来源

人道救助资金来源为各级红十字会募捐及争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条  人道救助金限额

原则上每个申请人的救助金总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定向捐赠除外),重大疾病视病情而定。

第六条  人道救助资金比例分担

人道救助资金由市与县(区)红十字会按6:4的比例承担。各级红十字会按照逐级申报的程序进行申请救助。

第七条  人道救助申请程序

(一)申请:

求助人向所属地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审批表》。说明生活困难情况,提供户籍(居住证)、身份证、贫困证明、医疗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受理:

求助人的申请材料首先由所属地红十字会受理、审核并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红十字会。

(三)审核:

1、各级红十字会要逐级确认求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得虚报、瞒报;

2、救助申请由各级红十字会救灾赈济部(或相关业务部门)受理,并提出救助建议;

3、对资料不全、手续不齐的,工作人员应指导求助者补全、补齐相关资料。

(四)发放:

1、各区县红十字会将求助群众的《西宁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市红十字会审核;

2、市红十字会召开执委会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与区县红十字会共同慰问救助;

3、情况特殊(受助人行动不便等)的可委托他人代为领取;

4、如在救助程序未完成前,受助人已过世,将取消救助款的发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或复印件;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或复印件;

2、家庭困难情况证明。由民政部门或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出具的贫困证明;

3、疾病证明。求助人需提供由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

第九条  严格按执委会或专题会议决定及财务规章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西宁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