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 慈善事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 : 发布 :2022-02-18
关于进一步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民政厅
(2013年5月)
近年来,我省慈善事业蓬勃兴起,社会公众捐赠热情高涨,公益慈善组织迅速发展,公益慈善项目日益增多,慈善事业在灾害救助、扶贫济困、尊老爱幼助残和社会事业各个领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由于我省现代慈善事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扶持政策不够完善,慈善行为不够规范,慈善组织培育发展不足,慈善事业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支持和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
慈善事业是人们自愿参与、奉献爱心的高尚活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慈善事业,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有利于建立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着大好机遇,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发展慈善事业作出进一步的决策部署。中央明确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社会财富不断增加,为慈善事业发展奠定了雄厚物质基础。越来越多的个人和机构愿意通过设立慈善组织、捐赠资产或服务的形式奉献爱心和智慧,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社会条件。贫富差距还将长期存在,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规模庞大,人民群众的社会服务需求日趋增加,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慈善事业大有作为。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不断深化发展慈善事业重要性的认识,制定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制度规范、公众参与的发展方针,逐步健全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努力形成符合青海特点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平等。捐赠人自主实施捐赠行为,自行决定捐赠的规模、方式和用途。禁止强捐、索捐、变相摊派等行为。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充分尊重受益人的尊严和隐私。推进以人为本。积极整合慈善资源,保障和改善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低收入居民、受灾群众等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同时,围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生态保护等社会公共事业开展服务。实行规范管理。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支持和引导慈善事业发展,依法培育和监管慈善组织,规范慈善行为。公益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募捐和资源调配等活动,充分发挥运作主体作用。注重公开透明。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捐助效果评估、加快公益慈善公示系统建设等有效形式,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发展目标。通过政府、社会、公民的共同努力,使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文化广泛传播,慈善氛围更加浓厚,各方面的社会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各种慈善行为规范有序,资源募集使用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显著提高,对重点地域、重点群体的慈善救助更加及时有效。到2020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作用明显增强。
三、进一步建立完善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鼓励和规范各种慈善行为。鼓励公民个人和法人积极捐赠资金、物资和服务,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引导各类组织以多种形式捐赠、慈善消费、义演义卖、义展义诊等渠道奉献爱心,鼓励各类创新型捐赠方式。支持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慈善行为。捐赠人要完整、如实地履行捐赠承诺,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捐赠承诺兑现的,可与募捐组织、捐赠受益人等协商解决。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不具备资格的,不得擅自开展募捐活动。募捐组织要向捐赠者开具捐赠收据,严禁借用各种慈善组织名义敛财的行为。倡导捐赠受益人按照合理、节约的原则,依照有关要求使用募捐财产。资助目的已经实现仍有剩余财产的,受赠人或其监护人应及时退还募捐组织。引导捐赠受益人树立感恩意识,以参与志愿服务或在有能力时积极回报社会。
(二)培育和发展各类慈善组织。鼓励兴办各类慈善组织,实行慈善组织直接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下放非公募性基金会审批权限,推行社区慈善组织备案制,对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基层建立慈善组织,扩大经常性社会捐赠站(点)覆盖范围,方便公众就近捐赠。探索建设“慈善超市”,创新运营机制,增强自身活力,提高社会效益;支持慈善行业性组织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推进政社分开,支持慈善组织在人、财、物方面独立运作,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鼓励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医院、学校、养老设施等公益事业。
(三)落实和完善慈善优惠扶持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符合规定的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境外向我省慈善组织和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和救灾的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慈善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而进行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所得实行税收减免。同时,根据慈善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程序,简化捐赠人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切实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和捐赠热情。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慈善服务制度,通过合同委托、项目申请、社会招标等方式,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转移给公益慈善组织承担;彩票公益金可按使用宗旨和范围安排适当数额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建立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认证、招标、评估、监管标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所有慈善组织平等参与,实现购买服务程序规范化、透明化。
(四)建立和完善表彰与支持机制。省民政厅对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对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和服务。建立促进志愿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志愿者(义工)服务登记制度,鼓励更多人士参与志愿行动。健全社会支持政策,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要支持和协助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各类公共场所要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对运送抢险救灾捐赠物资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并予以优先放行。加强慈善人才队伍建设和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完善以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绩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增强公益慈善事业的从业吸引力。
(五)广泛传播慈善文化理念。继承和发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统一,与人道精神、现代财富观、社会责任感相融合的“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理念。开展慈善城市创建活动,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的评比指标体系。推进“慈善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的“慈善五进”活动,营造浓厚的慈善氛围。拓宽慈善文化传播渠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慈善人物的先进事迹、慈善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和成果,对制作、播出、刊登慈善公益广告、慈善捐赠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类节目等给予鼓励,并减免相关费用,扩大慈善宣传效果。
四、强化对慈善事业的监督管理
(一)构建全方位慈善监管体系。加强对慈善组织的年检工作,重点加强对信息公开、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管,推动形成对慈善组织的行政监管、舆论和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慈善组织信用制度。对慈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二)建立完善慈善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谁接收、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推动慈善组织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建立完善慈善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各级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要定期进行慈善事业发展信息统计调查,并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健全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逐步实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评选表彰、年度检查、减免税资格审定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引导和规范慈善组织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社会捐赠资金的收支情况审计,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并向社会及时、如实地公布审计结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行机制,推动建立慈善组织行业协会,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携手发展、共建慈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五、健全组织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省政府设立慈善事业省级联席会议,协调制订有关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指导全省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能,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教育、税务、精神文明等部门的沟通,形成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各尽职责的整体合力。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支持和参与有关公益慈善活动,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