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施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
来源 :北京商报 浏览 : 发布 :2022-02-08
记者6月1日从市交通委获悉,为推进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北京市于近日发布《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市交通运输行业评价对象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对象范围,即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对象。各交通行业的信用评价标准将通过“信用交通北京”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7日。市交通委根据实际需要,每2年调整一次“评价对象”范围,每1年调整一次“评价标准”。
根据《办法》,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评价周期为评价标准发布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每个评价周期届满,评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评价标准分值范围为350分至950分,记分范围为600分,其中通用指标为150分,含加分指标50分和减分指标100分;行业指标为450分,含加分指标100分和减分指标350分。
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别用A+级、A级、B级和C级表示。初始等级原则为B级,新增评价对象首次评价不满一年的按一个评价周期计算。评价对象涉及多个行业的,取最低等级作为评价对象的评价结果。
同时,为切实规范评价对象行为,信用评价建立了熔断机制。在评价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直接定为C级:一是被列入交通运输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二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三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媒体曝光事件并产生恶劣影响的;四是评价周期内累计减分达到350分的;五是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为进一步体现信用评价的公平公正性原则,《办法》给予评价对象救济渠道。每年1月31日前,交通行业信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信用初评结果,并在“信用交通北京”网站公示。如评价对象对信用初评结果有异议,可以在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交通北京”网站或者线下向辖区管理单位现场提交异议申请。
对信用初评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完成异议处理的,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交通北京”网站正式公示。
为鼓励交通运输企业更好地遵守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则,承担管理责任,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办法》,开展交通运输网络平台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做出信用服务承诺。评价对象做出初始等级信用承诺并提交信用承诺书的,初始等级可以定为A级。有违反承诺行为的,初始等级降为B级。违反承诺情形严重的将对社会曝光。信用承诺书应当在“信用交通北京”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同时,《办法》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做出优质服务承诺。由市交通委确定优质服务承诺事项,并制定优质服务承诺书。交通运输企业做出承诺的,在评价中予以加分;违反承诺的,在评价中予以减分,以期为市民出行提供优质交通服务
为体现信用评价的公开透明性原则,市交通委按照“一主体一档案,一事件一记录”的原则,依托信用管理系统建立起评价对象的电子信用档案,实现全流程可追溯。“信用交通北京”网站可向社会提供电子信用档案的分级查询服务。
同时,根据《办法》,评价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在场所、营运车辆等明显位置张贴二维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或“信用交通北京”网站查询评价对象的基本信息和信用档案。
为切实达到信用评价“让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的目的,《办法》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建立了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具体来说,交通行业管理部门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连续两年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可以不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重点关注名单、违诺名单的,抽查比例和频次不设上限,抽查内容100%覆盖等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同时,为强化评价对象诚实守信意识,《办法》明确了奖惩措施。奖励方面,市交通部门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评价对象,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评优评先、选择交通运输服务保障、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惩戒方面,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和违诺名单的评价对象,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市交通部门将依法依规限制其享受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优评先项目等。
《办法》明确,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将作为必要环节嵌入监管检查、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等流程。另外,《办法》要求,建立与本市其他部门及京津冀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管及应用联动;加强与社会机构合作,推进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信易+”便企惠民活动中的应用,健全社会化应用机制;组织培树“信用+交通”典型,树立交通运输行业知信用、讲信用、重信用、守信用的行业良好风貌,不断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促进交通行业高质量发展。